
1、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所謂負同一責任,是指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與被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完全相同。換言之,被保證人應承擔何種責任,保證人也應承擔何種責任。
2、保證人承擔獨立責任。保證人獨立責任的屬性決定于保證行為的獨立性。被保證之債無效,不影響保證責任。保證人也不能以被保證債務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人。比如,被保證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保證的票據屬于偽造的票據,只要被保證的票據不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形式合法,保證人就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票據保證與民法上的保證不同。民法上的保證方法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票據保證方法只有連帶責任保證一種,保證人無檢索抗辯權。
4、共同保證的責任。票據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即使兩個保證人在建立保證關系時彼此無意思聯絡,分別為同一個被保證人擔保,該2人也為共同保證人,彼此承擔連帶責任。
5、免除被保證人后手的責任。保證人一旦履行了票據債務,除為承兌人的保證外,被保證人的后手的責任被免除。
6、保證人的追索權。票據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權利,有權向被擔保的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由于被擔保人與其他票據債務人對于持票人負連帶責任,因而其追償對象與范圍要比民法上保證人追償的對象和范圍寬得多。
具體地說:
(1)保證人有權要求承兌人依票載金額付款。
(2)保證人有權向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3)保證人若因時效或手續的欠缺而喪失追索權的,有權向出票人或承兌人主張利益返還請求權。應明確的是,此時保證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是一項獨立的權利,當保證人在主張票據權利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于原持票人的抗辯事由來對抗保證人。
票據指由出票人依據票據法的規定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無條件地支付一定金額,并可以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通常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票據作為要式、無因的文義證券,具有支付、結算、融資、抵銷債務等功能。作為商業信用具體化的票據,因背...
有的學者認為這一條款實質上對票據抗辯的限制的否定,認為這樣的規定違背了票據立法的指導思想,使票據法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這非常不利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認為此規定使票據抗辯的限制形同虛設。[12]有的學者則認為,該條的規定并不是...
匯票承兌規則是怎樣的1、銀行承兌匯票擔保企業在從事國內貿易購買貨物向銀行申請開立承兌匯票時,由擔保機構對匯票金額的全部或保證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擔保。2、商業票據貼現擔保商業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擔保機構按票...
一、法律特征:1、票據保證人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我國《票據法》規定,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法律所以作如此規定,是因為票據債務人原本就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若再由其作為保證人則為疊床架屋之舉。然而由票據債務人擔當保證人...
我國票據法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票據法第50條還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
一、保證人的責任 我國票據法第49條規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票據法第50條還規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
票據記載相關事項是票據行為的一項重要內容。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以及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幾項。下面來具體介紹票據的這幾項記載事項的具體內容,來便于大家記憶和區分。 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有什么區別(一)《票據法》對票據保證在形式上有嚴格要求。票據保證人在為票據提供保證行為時,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才能產生票據保證的效力。如果欠缺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票據保證就無效,難以實現票據擔保的目的和...
(1)出票行為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因出票而產生。出票行為包括兩個內容: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字;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出票人是債務人,持票人是債權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據,才算完成了出票行為。票據...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因出票而產生。出票行為包括兩個內容: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字;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出票人是債務人,持票人是債權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據,才算完成了出票行為。票據是要式證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