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占據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國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未經登記不得設立。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的登記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登記程序、登記注冊事項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注冊資本就是登記注冊事項的主要內容之一。如果虛報登記注冊資本,就違反了公司登記對注冊資本的特別要求,數額巨大的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條對此加以明確規定,并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注冊資本。所謂注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作為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注冊資本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一項基本保證。我同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經營范圍,分別作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對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對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公司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取得登記設立公司,極大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資本和債務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以刑法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這里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但不論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其他欺詐手段,都是為了虛報注冊資本,并為虛報注冊資本服務。如果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于所申報的資本。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于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于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現,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何謂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還有待于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所謂后果嚴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后,非法營利數額較大;嚴重損害公司登記機關的威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給國家、社會或公司利害關系人造成嚴重損害等情況。至于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除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認定為構成犯罪的情節,如多次進行欺詐登記公司的;利用行賄方式進行欺詐登記的;出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卑劣動機進行欺詐登記的等等情形。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于確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
并非所有的虛假出資都構成此罪,必須具備:
(一)數額巨大;或(二)后果嚴重;或(三)其他嚴重情節。
此處有如下幾點需注意:
1、 數額巨大的標準: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待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予以解釋。
2、 如果注冊資本已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額,但其采取欺騙手段所虛報的注冊資本與其實在注冊資本差額巨大,此種情況也應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條 [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通知
公經〔2014〕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為了正確執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現就嚴格依法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公司法修改對案件辦理工作的影響。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資期限的規定,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規定。二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限制。三是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于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上述立法解釋,必將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產生重大影響。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力爭在案件辦理工作中準確適用,并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件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其他相關犯罪態勢,進一步提高辦理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參見《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以外,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對公司股東、發起人不得以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涉嫌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認真研究行為性質和危害后果,確保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依法妥善處理跨時限案件。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發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精神處理:除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已經批準逮捕的,應當撤銷批準逮捕決定,并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起訴的,應當撤回起訴并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已經抗訴的,應當撤回抗訴。
四、進一步加強工作聯系和溝通。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工作聯系,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主動征求意見,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等問題;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關工作協作制度,全面掌握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后面臨的經濟犯罪態勢;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指導,確保虛報注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件得到依法妥善處理。
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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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辯護詞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1)第一,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2)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