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壞界樁、界碑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樁、界碑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志物。它涉及到兩國領土范圍的問題,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否則,就有可能引起兩國間的領土糾紛,給國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損失,這一點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這里,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搗毀、盜竊、拆除、損壞、掩埋、移動位置,等等。不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應視作破壞行為。本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國境的界碑、界樁。國家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是標志國家領土范圍的標記,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據條約規定埋設的,還可以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范圍埋設的。至于界碑、界樁的具體形式如木樁、鐵樁、石碑,等等,均在所不問。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于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邊境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由國家確立的界碑、界樁。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界碑、界樁的行為,破壞的方式有:
1、直接毀壞界碑、界樁;
2、盜走界碑、界樁;
3、移動界碑、界樁的位置;
4、其他破壞界碑、界樁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觀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破壞界碑、界樁,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1、采取盜取、毀環、拆除、掩埋、移動等手段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界碑、界樁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刑事規章]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一、立案標準
(七)破壞界碑、界樁案
1、采取盜取、毀環、拆除、掩埋、移動等手段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的,應當立案偵查。2、破壞3個以上界碑、界樁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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