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竊、侮辱、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或者對尸體、尸骨、骨灰采用毀壞、砧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為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尸體。所謂尸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遺留的軀體。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體,不是尸體:無生命的尸體如已蛻化分離的,則為遺骨或遺發(fā),不能稱為尸體。尸體,一國家判例解釋除整具遺體外,還可以包括已經(jīng)成形的死胎、尸體的部分及成為其內(nèi)容的物;所謂遺骨,指根據(jù)傳統(tǒng)祭祖、紀念風習于以保留或應當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國家明文規(guī)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國家(如日本、韓國等)還明文把本罪的行為對象擴大為包括遺發(fā)、殮物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行為。
所渭盜竊尸體,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尸體的行為,即采取為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尸體置于行為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從而使他人喪失對身體的占有。如從墳墓中、停尸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尸體的場所秘密竊取尸體。即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是秘密的,是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觀上是否為他人所知,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性質(zhì)。這種秘密性主要是針對死者的親屬即遺屬或尸體管理人等相關人員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為人采取為死者親屬或醫(yī)院停尸間的負責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曉的方法秘密地將尸體轉(zhuǎn)運出尸體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圍,這種行為即使為其他人所看見仍不失為盜竊尸體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盜竊尸體行為以尸體原來不在行為人控制這下為必要,如果尸體原來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如殺人后直接將尸體轉(zhuǎn)移、隱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論處。
實踐中對于行為人利用對尸體管理之便,為他人提供條件從而將尸體盜走的,則成立盜竊尸體罪的共犯,如醫(yī)院停尸間負責人或公墓管理人員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從而使尸體得以順利被偷運走,那么該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構(gòu)成盜竊尸體罪的共犯。
所謂侮辱尸體,是直接對尸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種行為力式:
1、毀損,即對于尸體予擬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尸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也括對尸體一部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gòu)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于被害人死亡后對其尸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gòu)成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2、猥褻尸體,即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3、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4、采用悖逆?zhèn)鹘y(tǒng)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尸體。對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尸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為之,顯屬侮辱尸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尸體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將尸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尸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shù)厣贁?shù)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體的行為。如拋棄尸體、葬后無故挖開棺木、敞露尸體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體、出賣尸體、非法使用尸體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gòu)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尸體者,不構(gòu)成犯罪。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或者侮辱尸體行為之一的,即構(gòu)成本罪。盜竊尸體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處罰,不必數(shù)罪并罰。殺人后為毀滅罪證、掩蓋罪跡而毀壞、拋棄尸體的,應以殺人罪從重處罰;殺人后為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體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是指“采用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尸體、或者采用猥褻、破壞、拋棄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尸體的行為。”那么,對于該罪中的尸體應作如何認定?
何秉松教授認為:“ 所謂尸體,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遺留的軀體,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體,不是尸體,無生命的尸體,如已蛻化分離的,則為遺骨或遺發(fā),不能稱為尸體,尸體不以完 整無缺為必要。”陳興良教授認為:“如果尸體已經(jīng)腐爛成為尸骨,不能認為是本罪所講的尸體。”張明楷教授認為:“尸骨或遺骨不等于尸體,但從實質(zhì)上看,盜竊尸骨的行為也可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從法律解釋上講,將尸骨解釋為尸體,也不存在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在肖揚主編的《中國新刑法學》一書中認 為,“尸體,既包括整具遺體,又包括尸體的部分、遺骨、遺發(fā),還可包括遺灰、殮物等。”對此,筆者原則上同意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認為“尸體”應作廣義上的 理解,包括尸骨和遺骨。但是否包括尸體的蛻化殘留物和變形腐化物,如骨灰、遺發(fā)等,則應依據(jù)行為人盜竊、侮辱該“尸體”能否產(chǎn)生嚴重的危害性后果為判斷標 準,在決定能否成立成立盜竊、侮辱尸體罪。理由在于:
(一)刑法規(guī)定盜竊、侮辱尸體罪的目的在于保護一定的社會秩序,維護我國公民思想意識中久以形成的倫理觀念與道德準則。而行為人實施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 損害了尸體的附著主載--死者的尊嚴,并且傷害了與死者具有一定婚姻家庭關系及其它社會關系的有關人員的感情,導致利害關系人之間產(chǎn)生矛盾沖突或引起社會 對此的非難與譴責,從而危害一定的社會秩序與社會規(guī)范。
(二)依據(jù)我國傳統(tǒng)的倫理道德觀念,無論死者為何,死者的“尸體”應得到社會的妥善安置與保護,決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對其進行侮辱與褻瀆。在該罪中, 行為人對死者尸體的不法侵害實質(zhì)上是對一定的社會秩序及倫理道德觀念的侵犯,是傷及社會風化的行為,并非表面上簡單的對尸體的盜竊與侮辱。也就是說,認定 該罪的根本在于行為人的不法侵害尸體行為是否對該罪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了不法侵害,而不在于實際所侵犯的行為對象--尸體,究竟是指完整的軀體抑或是 指軀體的部分及腐敗殘留物。
因此,在判斷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本罪時,所考慮的不應是行為人侵犯的行為對象是否屬于存在爭議的“尸體”,而應重點考慮該種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否為 刑法規(guī)定該罪時所需要保護的客體。從這實質(zhì)的一點出發(fā),根據(jù)具體情況方能加以認定,掌握罪與非罪的界限。例如:農(nóng)民甲在修整田地時,掘出一無名遺骨,遂將其粉碎棄入糞池中以充肥用,而未產(chǎn)生任何危害性結(jié)果。對此,絕對不能認為該行為屬于盜竊侮辱尸體罪中的侮辱尸體行為而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應對此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加以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原則上就構(gòu)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qū)彙咳绻加袊乐丶膊。畈荒茏岳砘蛘哒趹言小⒉溉樽约旱暮⒆拥模先”:驅(qū)彈l件,可以申請取保候?qū)彙?/p>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zhì)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四) 【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勘驗筆錄的內(nèi)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jīng)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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