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主張我國新《破產法》中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并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探討。認為個人破產中的“個人”僅指自然人,與法人破產相比,個人破產具有主體的特殊性、破產能力的無差異性、破產原因的復雜性及人道主義精神等特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既有法理基礎,又有事實依據。將來的個人破產制度應對破產申請的條件、破產財產的界限、破產和解及破產的解除等問題作出具體規(guī)定。[關鍵詞]個人破產,一般理論,原因,構想按照國內外學者對各國破產立法和判例依破產主體不同而進行的分類(注:破產法上的所謂“主義”,實際上是學者對各國立法、判例與學理關于破產法的主要問題所采取的立法政策、判例與學理觀點所進行的總結,除“一般破產主義”與“商人破產主義”外,還有“破產有罪主義”與“無罪主義”、“破產普遍主義”與“屬地主義”、“破產申請主義”與“職權主義”、“破產財產的固定主義”與“膨脹主義”、“和解前置主義”與“分離主義”、“破產免責主義”與“非免責主義”等等。),我國破產法在破產主體適用上無疑是另類,即破產主體的范圍既不是意大利式的“商人破產主義”,亦非英美的“一般破產主義”,而是有中國特色的“企業(yè)法人破產主義”。“企業(yè)法人破產主義”為何物?這必須借助其他兩種主義來說明。“商人破產主義”認為,破產法僅適用于商事主體,凡商人遇有喪失支付能力、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又無計可施時,可以破產實現(xiàn)債權受償的最大化及債務人受債務困繞的最小化:“一般破產主義”則承認一切民事主體均有破產能力,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商人或非商人,只要有破產條件存在,都可申請破產。我國破產法與上述兩者都不同,這表現(xiàn)在:1986年通過、1988年生效的《企業(yè)破產法》(試行)規(guī)定“本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而1991年通過并生效的《民事訴訟法》在企業(yè)破產還債程序一章中則規(guī)定,它只適用于除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包括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和三資企業(yè)等,將兩法相加,我國破產法充其量也只適用于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而其他經濟組織形式及自然人被排除在外。這種破產適用范圍就是“企業(yè)法人破產主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狹義破產主義顯露出的種種弊端使之日益成為眾矢之的,頗受責難。現(xiàn)在的問題不在于決定將來的新《破產法》對此是否作出修改(這是毫無疑問的),而在于如何修改。筆者認為,我國將來的新《破產法》應采取“一般破產主義”,特別是應使破產法適用于個人。下面筆者就我國新《破產法》中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若干問題作些探討。一、個人破產的一般理論(一)對“個人破產”中“個人”的理解“個人破產”中“個人”應如何理解,目前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主張個人即自然人,個人破產也即是自然人破產(注:由凌相權教授主編的《臺灣商事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作者持這種觀點。);另一種則主張個人破產中的個人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其范圍不僅寬于《民法通則》第9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公民,而且也大于《民法通則》第二章所規(guī)定的兩戶一伙,這一觀點認為,個人破產就其本質是指所有法律上或實質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的破產(注:湯*建:《關于建立我國個人破產程序的構想》,《政法論壇》1995年第4期。),包括普通合伙破產、隱名合伙破產、自然人破產、個體工商戶破產及遺產破產等類型。事實上,這種意義上個人破產也就是除法人破產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破產。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不妥,因為:其一,將“個人”理解為包括所有“法律上或實質以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和自然人”不符合語義規(guī)則及理解習慣。中國語言文字歷史悠久、內涵豐富,對一個詞語固然可作多種解釋,這正如為表達同一種意思可用多個近似詞一樣。但是在法律的范疇內,一切術語的解釋及其意思的表達應力求精確,因為法律是要求公眾必須遵守的社會規(guī)范,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并對社會公眾有強制性效力。為了真正實現(xiàn)這種普適性和強制力,法律就必須具有充分的可理解性,能被人們領會、明了。與此相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的措辭,法律的制定者也許無法使身處各地、從事不同行業(yè)、有著不同文化素質、不同經歷的人具有相同的理解能力,但是制定者有義務使法律的措辭最大限度地接近人們的生活以及人們的理解習慣。從這個角度看,法律用語不是越特殊化、越抽象越好,而是越樸實越好,否則法律將成為“學者的法律”、“法官的法律”,而非“社會的法律”、“人們的法律”。學術研究中的措辭莫不是要求如此,盡管學術研究在很多情況下是學者對問題的一種解說,而且不是、也不可能是最后一種解說,但筆者認為,它應服務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思想交流的需要,因而在措辭上也應大眾化。任何人都沒有必要打著特色的旗號去“創(chuàng)造”一些遠離生活的“特色詞匯”。就個人破產而言,顯然,將“個人”理解為包括其他承擔無限責任的民事主體已大大超出人們對“個人”的理解程度(因為依照法律的一般規(guī)定及人們的理解習慣,個人即自然人個體),頗有牽強附會之嫌,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在立法和學術探討中不宜采取。
關鍵詞:破產管理人管理人選任管理人資格管理人回避內容提要:我國新破產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設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為重要的機構之一,管理人的選任關系到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利益。根據聯(lián)合國《破產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國...
編者按2019年全國兩會于3月3日-3月15日召開,律師如何發(fā)揮參政議政作用,備受各界關注。律新社了解到,今年全國兩會,共有來自全國各地的22名律師當選全國人大代表、17名律師當選全國政協(xié)委員。大家積極建言獻策,更加側重于從法律角度解決問題...
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是破產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國破產法無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確、肯定的規(guī)定。從國外法制看,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有寬有窄,不盡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義:一是商人破產主義,二是一般破產主義,三是折衷主義。[(1)]若套用這種主義的說...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行為/欺詐行為/偏袒性清償行為內容提要:撤銷權作為體現(xiàn)破產法公平原則的一項關鍵制度,在保障破產立法宗旨實現(xiàn)、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各國破產立法所重視。我國...
前言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發(fā)改委獲悉,近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fā)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倡導積極重建的破...
摘要:我國現(xiàn)行破產法尚存在諸多缺陷,必須對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破產立法的名稱選擇、體例結構、主體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期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關鍵詞:破產法;基本原則;主體中圖分類號:DF411.92文獻標識碼:A文章...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產法,無論在立法理念還是制度設計上都有很大的創(chuàng)新與突破,其規(guī)定比較完善、成熟,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它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市場經濟走向成熟。但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仍然處于成長與發(fā)展的過程中,破產審判仍處于經驗積累...
關鍵詞:無力清償/破產免責/信用內容提要:我國非法人的企業(yè)、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和自然人不具有破產能力,這對于我國破產立法來說是一個缺陷。目前,從債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需求來看,我國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是必要的。...
我國(以下簡稱)的頒布和實施,對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規(guī)范市場秩序,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起了很大的促進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以展,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深化之后,我國社會和經濟發(fā)生了重大而深刻的變化,現(xiàn)行《破產法》的局限...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有市場進入就必然有市場退出,這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商業(yè)銀行(yinxing)的退出方式主要有自動解散、撤銷(或關閉)、并購、破產等。合理地安排陷入困境的銀行(yinxing)退出市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