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侵權賠償責任是什么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
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關于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侵權責任法》基本規定和《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單項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環保部門有關法律解釋構成。它們相互補充,共同形成了包括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實體性規范、程序性規范在內的完整的規則體系。
根據《侵權責任法》,污染者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污染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1991年,湖北省環保局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處理東湖水污染案件的過程中,就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問題致函原國家環保局。原國家環保局嚴格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通過《關于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復函》形式,專門就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的法定條件做出解釋:“承擔污染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就是排污單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遭受損失”。
可見,承擔環境污染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受到損害”;三是環境污染危害與他人受到損害互為因果。簡而言之,排污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就是環境污染民事責任的3個法定條件。
原國家環保局關于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法定條件的解釋,符合法學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適用,必須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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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上的區別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 一般說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
一、我國環境侵權法律救濟的完善 侵權救濟制度是法律保護權利以達公平正義的本質功能之一。環境侵權的特點決定了對環境侵權必須采取特殊的救濟措施。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國情,對我國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我國目前對環境侵權的救濟手段基本上適用傳統的民事侵權救濟制度。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的: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
【摘要】環境侵權屬于侵權法范疇,其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在環境侵權行為歸責的適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時,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的違法性要件,即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定,該違法性...
環境污染賠償與一般民事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環境污染侵權屬于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存在兩大區別: 1、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加害人過錯...
環境侵權糾紛適用法律的原則 1、環境法律中關于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屬于特別性規定的,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環境法規范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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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
關鍵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制度完善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分散于《民法通則》、環境基本法與單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與之密切相關。 1986年的《民法通則》對各種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