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清算組的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
1.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2.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3.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公司法關于清算組義務的規定。清算組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應當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規定,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從法律本質上看,清算組成員履行的是一種受信義務,因為既然清算組替代了公司原有機關而成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機關,清算組成員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自然應對清算中的公司承擔受信義務。
從公司清算組成立并進入清算程序開始,清算組開始掌控公司的各項財產權利,成為公司的受托人,而公司及其股東和外部的債權人則成為信托受益權人。作為受托人,清算組成員應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是指清算組成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得背叛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有串通他人牟取私利的行為,則是涉的事件之時,效用相對整體社會來說較小。再次這種動機也不是普遍的愛(即在休-謨的眼中,所謂博愛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在預設的條件之下,無法將動機歸咎于博愛)這就必須了解到休-謨關于人類違反了忠誠義務。存在的客觀依據,應從社會現實中的矛盾尋找,不應唯心的認為法源自神的意旨或抽象的自然法,說法是“絕對精神”的外化
勤勉義務是指在清算過程中要盡到理性的普通清算組成員在相同或者近似情況下應當盡到的審慎和注意的義務。公司法規定是為了督促清算組成員忠實履行法定義務,正常發揮公司自治機制的作用,同時保護公司股東和外部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清算組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在清算組成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對公司或者債權人的賠償責任。該歸責原則對于清算組成員而言還是比較寬松的。關于損害賠償的范圍,通常認為應當依據實際損失原則,受害上形成的手印受多種因素制約,因而所形成的手印變化也是極其復雜的,因此要充分辨認其變化因素,結合現場環境對手印進行分析和還原人應當對損失范圍負有舉證責任,并應以根據正常清算程序可以獲得的清償金額為限。
二、公司破產清算組未忠實履行清算義務,能向清算組成員追償嗎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義務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在造成損失范圍內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即債權人應當先行要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在窮盡各種方式后債務人仍未能全額賠償,且清算義務人未能及時履行成立清算組義務的,可在由此造成的公司財產損失范圍內,要求清算義務人予以賠償。
《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義務人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對于未獲清償的債權,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亦可直接要求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清算義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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