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5161號
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20〕166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延伸了工傷認定的范圍,將發生工傷的情形從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該規定參考了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
如您在建議中提到的,該條款在適用時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我們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非本人主要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二是“上下班途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所以,只有符合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和改進,我們將加強研究,提出優化方案,條件成熟時配合立法部門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在此之前,我們將按照依法行政原則,依現行法律法規妥善處理相關案件。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0年11月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581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7〕17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將發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工傷權益。正因為這條規定是對工傷范圍的延伸,因此在相應條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工傷范圍的無限擴大。
首先,必須明確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又是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決為依據的。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關要件也要明確,即“職工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才能依法依規,公平、合理、有效地保護好職工的相關工傷保險權益。
您在建議中提出,上下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存在著上下班時間、路線和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用人單位無法監管,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重復享受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實際中確實不同程度地存在,也給相關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困難。您提出的刪除上下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相關條款的建議,如前所述,《工傷保險條例》做出此項規定的本意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同時也是借鑒了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該項規定遇到的一些問題確有必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規范和完善。
為此,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實踐中加強對這一問題的調查研究,在現有立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一方面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妥善辦理相關案件,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研究,盡可能提出完善該項規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在條件成熟時配合立法機構共同推動相關立法的修訂和完善。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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