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項目名稱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核準
2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3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4文件編號
5事項依據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2、《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9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59號)。
6辦理對象
及范圍外資金融機構
7辦理條件有短期外債的金融機構
8辦理手續一、境內外資銀行短期外債核準
申請材料:1、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的業務經營狀況、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所申請外債額度的依據和資金用途);2、境外總行或地區管理部批準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文件;3、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上年度境內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國銀行分行應提供報送銀監會的分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境內營業性分支機構上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4、與申請人流動性需要或資金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5、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二、境內其他外資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核準
申請材料:按照同類中資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9辦理流程(一)受理
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外匯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事項屬于外匯局職權范圍,但不屬于本級機構受理的,應當即時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告知其向有權受理的機構提出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6、申請材料屬于外匯局廊坊市市中心支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7、依前款規定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出具加蓋本行行章或者行政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通知。
(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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