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好聲音》一制作方管轄異議被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律師稱刪除侵權元素不影響節目播出
第五季《中國好聲音》海選未經授權,使用與“TheVoiceof”注冊商標幾乎相同的商標圖形及文字,被“TheVoiceof”模式擁有方荷蘭**帕公司將《中國好聲音》制作方****強音公司、北京**天下公司訴至法院,索賠300萬元。
昨天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一審裁定駁回**強音公司的管轄異議。如果《中國好聲音》最終被認定侵權是否停播?成為許多觀眾關心的問題。法律專家表示,好聲音制作方如果被認定商標侵權,也不會對節目播出有太大影響,只要在播出的節目中把商標涉及侵權部分去掉就可以了。本組稿件采寫/新京報記者劉-洋
《中國好聲音》被訴商標侵權
**帕公司稱,其主要業務為開發、制作并發行電視節目模式。“TheVoiceof…”(譯為“……好聲音”)是該公司開發的一款歌唱比賽真人秀電視節目模式。2010年10月,該公司在荷蘭注冊了商標,并在中國、澳大利亞、美國等70個國家、地區獲得注冊或提交商標申請。
該公司表示,“好聲音”電視節目于2012年進入中國市場,同年7月在**衛視播出。該公司通過許可方式授權第一到第四季“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前期準備活動(如海選)及其他相關活動、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標。
**帕公司起訴指出,2015年10月起,**強音公司和**天下公司在未通知該公司、亦未經該公司許可同意的情況下,在“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全國城市海選”的過程及其宣傳中,大量使用了與該公司注冊商標幾乎相同的圖形及文字,并使用了與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標志(手拿話筒的圖),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帕公司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包括停止使用和停止許可他人使用與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要求二被告在《中國電視報》顯著位置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律師費、公證費、翻譯費及各項損失300萬元。
一被告提管轄異議法院駁回
昨天上午9時,本案管轄權爭議在北京市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開庭審理。被告之一的**強音公司認為,他們與**天下公司的行為并非共同侵權行為,**帕公司應該針對兩家公司分別單獨起訴,而非一并起訴。**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匯區,針對他們的起訴應當由上海市徐匯法院審理。
同時,**帕公司與該公司曾簽署協議,雙方發生爭議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解決,且**帕公司已經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請。
北京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天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屬于該法院轄區,該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關于**強音公司與**天下公司的涉訴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需要待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才能確定,不屬于在管轄權異議階段的審理范圍。
同時,朝陽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商標侵權行為而提起的訴訟,與原、被告簽署的相關協議無關,雙方就本案侵權糾紛并未達成仲裁協議。
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裁定駁回了**強音公司的管轄異議。**強音公司表示將會就此裁決提出上訴。
承制方:以為續約提前制作節目
昨日,《中國好聲音》承制方**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表示,未能與**帕公司繼續合作,是因為開出的續約費太高,上調尺度太大。同時**帕公司想將所有節目在中國的代理權全部打包售賣,超過了制作公司的購買需求和經營范圍。
“在談判破裂之前我們用了‘TheVoiceof’,是因為我們默認和原告公司是續約的,現在我們好聲音所有logo及節目模式已經改了。”燦*制作副總裁、中國好聲音宣傳總監陸-偉告訴新京報記者,由于每年的談判續約過程是漫長的,而節目的籌備卻要很早就開始,所以跟以往4季的節目制作慣例一樣,在和原告公司談判續約同時,《中國好聲音》第5季已開始制作。因此出現了續約前,《中國好聲音》還在使用“TheVoiceof”的logo和模式的行為。
律師說法
可刪除涉嫌侵權元素進行播出
“如果一個節目注冊了商標,那么其他人使用是要經過授權的”,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領律師分析認為,《中國好聲音》第五季海選使用“TheVoiceof”商標,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并承擔責任,但這對《中國好聲音》節目播出的影響不大,《中國好聲音》在播出的節目中把商標涉及侵權的部分去掉,比如不用金話筒等特定元素等,就可進行播出。
就節目模式趙*領表示,中國目前的法律中,因為節目模式屬于節目制作方法,很難定義為著作權法的作品,因此很難出現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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