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委托協議、訂艙協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的依據。從訴訟證據角度分析,傳真或口頭約定的內容在發生爭議時很難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等與運輸相關的條款,據此對運輸和貨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權利義務作出合理判斷。
例如,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以FOB價格條件成交,賣方向買方指定的貨代公司聯系貨物交接事宜并換取甲船公司提單,據此托收貨款。賣方遂將貨物及出口清關文件交給該貨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簽發的提單。貨代公司代賣方辦理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又以買方名義委托乙船公司運輸貨物并交給買方,由買方支付運費。之后,賣方以甲船公司提單委托銀行向買方托收,遭退單。經查,甲船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已下落不明。賣方遂以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貨代公司,理由是:貨代公司接受賣方委托訂艙出運貨物,具有為委托人謹慎選擇合格承運人的代理職責。貨代公司將不具備承運人資質的甲船公司提單交給賣方,致使賣方無法向承運人追償,應當承擔代理不當的過錯責任。貨代公司則辯稱其是接受買方傳真委托,代買方接收貨物、轉交甲船公司提單、委托乙船公司實際完成貨物運輸并交給買方。本案中,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沒有書面委托協議,賣方對貨代公司提供的買方傳真委托文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訴訟雙方爭議焦點就是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托訂艙關系。
貨代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代辦貨物清關手續、交接貨物、向承運人訂艙等。這些事項可由當事人在貨運代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托內容。因此,不能根據貨代公司為賣方代辦出口清關就推斷出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包括訂艙在內的委托代理關系。本案可以參考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通過F組術語體現的意思表示:正常情況下,賣方僅需要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并在起運港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貨物運輸環節由買方負責,由其委托訂艙運輸。賣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單完全基于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的約定,與貨代公司的意思表示無關。賣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單的真正功能僅為托收貨款的貨物收據,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風險。乙船公司提單則證明了買方與真正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從本案的情況分析,賣方的損失是其接受FOB價格條件和買方提供的“影子”提單所造成的風險結果,與貨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E組(啟運):本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一種貿易術語。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點(如工廠、工場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由于在EXW條件下,買方要承擔過重的義務,所以對外成交時,買方不能僅僅考慮價格低廉,還應認真考慮可能遇到的各種風險以及運輸環節等問題,要權衡利弊,注意核算經濟效益。另外,按這一術語成交,買方要承擔辦理貨物出口和進口的清關手續的義務,所以還應...
一、E組貿易術語 按E組的EXW這一貿易術語達成的交易,在性質上類似于國內貿易。因為賣方是在本國的內地完成交貨,其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和費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國內,賣方不必過問貨物出境、入境及運輸、保險等事項,由買方自己安排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到...
一、E組為內陸交貨合同 E組貿易術語中只有一個貿易術語,即EXW,全稱是Exworks,意為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此術語為賣方義務最小的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此約定的地點指賣方的工廠倉庫等,...
是指賣方已經用運輸工具把貨物運送到達買方指定的目的地后,將裝在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不用卸載)交由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 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或指定目的地內的約定地點所發生的運費;在指定目的地將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放在已...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 類似于取代了的DEQ術語,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貨后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完成交貨,術語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
FCA(free carrier)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 FCA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10)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