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污染損害責任的確定
國家確定的“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是我們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明確了企業在污染問題上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經濟責任。企業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對周圍人民群眾的財產造成損害,都應該根據這一原則視危害程度對受害者給予一定的賠償,這種賠償通常稱為污染損害賠償。
如何妥善處理污染損害賠償(不涉及人體健康),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往往令人犯難,筆者根據我國的有關環境法律法規和基層處理此類案件的實踐,談一點看法如下: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產生的癥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藥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癥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準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于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
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于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
賠償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常年性賠償的方式,即根據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當年或更長時間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地確定一個受損數額,在排污量不發生大的變化的情況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這一確定數額;二是即損即賠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賠償一次。這種方式比較常用,但對于排污不穩定、經常造成污染損害的企業,必須拿出很大的精力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進行賠償時,應在環保部門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當事各方對污染受害面積、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魚類的數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們在近年的平均產量或近年平均效益進行實地勘查,在實際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污染物損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然后計算出應賠償的基本數額,再綜合考慮受害者為消除污染、減輕危害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數額,初步確定出污染損害賠償數額,最后在環保部門的主持下,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一)因果關系模糊性,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會覺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簡直不言而喻,但事實上,要確定賠償責任者是如此之艱難,它不僅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公正、謹慎的職業要求所致,也因為讓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雖非“與虎謀皮”亦似“與虎謀毛”,還因為許多環境污染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的、可能的因果關系,存在一種叫做“科學不確定性”的模糊區。
(二)遺傳性,環境污染損害的遺傳性廣義上是屬于其長期性特點的,但我們還是將其另列出來,因為它已不同于長期性,它似乎已“脫離了”環境污染損害。
(三)面廣人眾,從環境污染侵害發生的空間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介質中進行復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乃至核變化,通過遷移、擴散、交叉、接觸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們的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或導致生態系統失去平衡而致人損害,故環境污染損害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導致環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圍具有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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