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的法律與實踐做出比較,分析在證券交易、知識產權爭議、破產以及發壟斷問題上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與運用。【關鍵詞】國際商事;可仲裁性;仲裁范圍【寫作年份】2010年【正文】國際商事仲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的當事人依據事先或者爭議發生后所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有關具有國際因素的商事爭議提交給某臨時仲裁庭或者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并由后者依據法律或公平原則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制度[1]。相對于其他的爭議解決方式而言,仲裁是一種準司法程序,它是商人們在實踐中自發形成的一種爭議解決制度,之后才逐漸得到國家法律及國際條約的承認與保障。與國內訴訟方式相比,國際商事仲裁由于其自身所具有快速性、自治性、靈活性、中立性與保密性等特征,伴隨著國際商事爭議的增多,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因為根據1558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規定,若存在提交仲裁的事項根據有關法律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話,則當事人為了仲裁而簽訂的仲裁協議可能無效,即使已經做出了仲裁裁決,執行地的法院也可能因為提交的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而拒絕承認與執行。本文試圖從可仲裁性”問題的法律與現實意義入手,根據目前國際公約及中美兩國國內法的規定和實踐,對有關國際商事爭議的可仲裁事項范圍作一個深入探討。一、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意義及其準據法的確定在討論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意義時,不得不關注確定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所依據的法律。因此,在這里把這兩個問題放在一起加以探討。一般來說,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在實務中可能要受到兩地法律的規制,一個是仲裁地法律,另一個是仲裁裁決擬執行地的法律。第一、爭議事項可仲裁性決定了有關仲裁協議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有關的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的仲裁事項根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是不能夠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的話,則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仲裁地的法院申請確認該仲裁協議無效,繼而終止仲裁程序。按照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則,除了當事人締結仲裁協議的能力問題要受其屬人法及行為地法支配以外,仲裁協議的其他事項應受當事人明示選擇的法律支配,當事人未就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作出選擇或者該選擇違反仲裁地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時,則應適用仲裁地的法律以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2]。因此,在此意義上講,判斷提交仲裁的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問題依據仲裁協議自身的準據法。在機構仲裁的情形下,仲裁地常常也就是常設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因此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又顯得極其重要,因為一項爭議提交仲裁后,仲裁機構可能會根據其所在地的法律因該事項為不可仲裁的事項而拒絕仲裁,或者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認定仲裁協議無效并終止仲裁程序。另外,在實踐中可能會存在仲裁地和仲裁機構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或者仲裁的程序進行地和裁決作出地不一致的情形,一般認為,若出現上述情形,則應該適用于仲裁地而非仲裁機構所在地的法律,因為根據古老的場所支配行為”規則,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準據法的情形下,應該適用仲裁實際的發生地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進行地和最后的裁決做出地不一致的情形,各國的做法分歧較大,本文基于篇幅的需要,暫且不深入去探討仲裁協議的準據法問題。總之,在當事人提交的仲裁事項中,若存在不可仲裁的事項則會否定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的內容需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仲裁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特別是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依據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作為一種帶有私力性質的救濟方式,從其發展的歷史看,凡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事項,國家一般不...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
[關鍵字]: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 [論文正文]: 商事仲裁按國籍可分為內國仲裁、外國仲裁和國際仲裁。而外國仲裁就是外國的內國仲裁。中國加入WTO以后,經貿的國際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爭議,有爭議必有仲...
一、國際商事管轄權異議概述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
[內容摘要]: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又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議效力規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機構仲裁,各國的仲裁機構可謂形形色色,機構林立。所有這些仲裁機構,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只受理國際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國際或涉外的國內案件,有的則受理全部的國內、國際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圍限制在某一專門領域如專事...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摘要]商事仲裁程序何時開始,是一個既關乎當事人仲裁程序權更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重要問題。本文認為,應從體現和發揮商事仲裁優勢的角度出發,結合不同類型商事仲裁即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的實際,對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作出合理的規定,以保障和督促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