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最長約定兩年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根據《擔保法》第26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稉7ā返?6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1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
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于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于消滅(《擔保法》第31條),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于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系的穩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由于保證期間上述特性,要求權利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這無疑加大了權利人的責任,在實務中,往往有權利人因對法律不了解而喪失保證權利的案件發生,因此,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由于超過保證期間行使權利而蒙受重大損失,權利人必須與保證人就保證期間達成約定,且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二、保證期間及保證合同債務的發生
保證期間,也稱保證責任期間,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主張權利,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在性質上為除斥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能因任何事由而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此規定明確了保證期間的性質,也厘清了《擔保法》對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混淆。鑒此,對《擔保法》25條中關于(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就主合同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期間終結;自主合同的判決或者仲裁書生效時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
三、處理原則:
第一、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法律上面我們知曉任何的事件都是有法律時效期限的規定,即使是保證人也是有保證期限要求,保證人對債務人進行保證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而且規定保證期限為兩年。如果對于這方面的期限還有其他的疑惑,律聊網小編歡迎各位來到律聊網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
可以。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如果借款人由于一些原因不能按期還貸的話,可以向銀行提前提出延期還貸,經銀行批準就可以了。依照規定,借款人需要延期還貸的,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貸手續,貸款人按照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收...
貸款償還糾紛如何認定貸款展期案情簡介:貸款人主張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A信用社于1999年8月28日向B公司發放貸款200萬元,到期日為2000年4月20日。C政府為該貸款提供了擔保,并承諾:保證期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貸款展...
按照中國的法律,兩年后如果不像欠款人索取欠款,欠條就失效了。欠款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有權不歸還借款。欠條幾年會過期欠條的有效期其實就是能打贏官司的期限。當然如果對方愿意償還的話,欠條一直有效?! ∵@里說的有效期就是訴訟時效期間。 對于沒有履...
【保證擔保最長期限】 關于擔保也會過期嗎? 我愿以個人的全部資產,為70萬借款提供擔保。如果他還不了錢,這筆錢我來還!這本是擔保人白紙黑字寫下的保證,債主也指望借款人還不起錢時,可以由擔保人來還錢,可他的算盤最后卻落空了。擔保也會過期嗎?...
如果起訴擔保人,應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應該按三個月計算(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最終期限為三個月)。如果借款方不按時還款,你即可依法提起訴訟,未必需要等到擔保期六個月屆滿之前才起訴。附:《擔保法》相關條款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
有,按照最高院的規定,法院凍結銀行賬戶有期限為6個月,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最長是9個月。 附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
未明確約定擔保期限與擔保方式應當如何確定唐某稱:2011年9月24日,唐某與A公司、張某、豐某達成了三方協議《融資咨詢及擔保綜合服務合同》。協議約定:A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委托張某及豐某融資,并由二人為其提供還款擔保服務。嗣后,唐某積極籌措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话惚WC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
你好,欠條也就是我們說的借條,借條的有效期是永遠的。這里需注意的是,借條的有效期和訴訟期是兩個概念。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從借條上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2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對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
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另外,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的欠條,欠款人又重新打欠條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