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職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視為工傷?
【理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將工作帶回家,在家加班工作,應當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制定和實施該條例的目的在于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理解“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首先應當要看職工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從事本職工作。為了單位的利益,將工作帶回家,占用個人時間繼續工作,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認定工傷”時的法定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為完成崗位職責,在家加班工作,當然可以理解為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第三,視為工傷是法律規范對工傷認定的擴大保護,的確不宜將其范圍作擴大理解。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第十五條將“工作場所”替換為“工作崗位”,本身就是法律規范對工作地點范圍的進一步拓展,將“工作崗位”理解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對法律條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擴大解釋。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此過程中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當然應當視為工傷。可參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號行政裁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于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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