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中的親友如何界定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1)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2)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并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在這里,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采取高價采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3)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于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2、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于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
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非法牟利罪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在實踐中,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于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如果各位在閱讀上文之后還有更多問題,律聊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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