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對于自然人行為能力,各國國際私法上大多主張依當事人屬人法處理,但是,為了求得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安全與穩定,以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依其屬人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的,亦可適用行為地法。[6]由于大陸法系國家主張以本國法為屬人法,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住所地法為屬人法,因而在立法實踐中出現兩種格局。例如,經1964年修改后的《日本法例》第3條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外國人在日本所為的法律行為,雖依其本國法為無能力,但依日本法有能力者,即視為有能力。”1987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第35條第1款和第36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適用自然人的住所地能力的,不得以其住所地法律為理由來否定自己的行為能力。”在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采取的是當事人屬人法為主,特殊情況下適用行為地(締約地)法的方法。與國際通行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自然人屬人法,除兼采自然人本國法和住所地法外,還包括自然人定居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居國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9、第180條、第181條又作了進一步規定。“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有民事行為能力。”“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當今世界,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途徑不外乎訴訟與仲裁兩種方法。鑒于各國實體法非出一源,以何國特定的實體法(即準據法)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法律上的命運,因此,無論是國際民事訴訟還是國際商事仲裁,均將實體法的適用作為核心問題。有關國...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對仲裁協議內容的審查是仲裁協議司法審查的一部分,不涉及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慮。綜合《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2001年第1卷)《涉外仲裁協議的司法審查》一文的觀點以及現行《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內容摘要]: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又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議效力規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
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對其仲裁規則進行了修訂,其中比較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在第17條中以法律規則(rulesoflaw)代替了原來的法律(law)。也就是說,當事人約定的適用于解決爭議的法律規則不再僅限于某一個國家的法律,也就將商事習慣法這...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