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吳連與許韋于2003年3月開始同居生活。2003年5月,由吳連出資以許韋名義購買一間鋪面;許韋出具收據給吳連,內容為“今收到吳連購買店面款項及其他款項,共計人民幣十萬圓整(¥100000元),收款人許韋”。之后,該鋪面一直由雙方共同收取租金,共同經營管理使用。2003年9月,許韋辦理了該鋪面的房屋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許韋名下。經評估,該鋪面市場價值評估總價為321962元。2005年1月,吳連與許韋登記結婚。2014年7月,吳連與許韋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6月7日,吳連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過程中,雙方對于鋪面的權屬針鋒相對,雙方均認為該鋪面為各自的婚前財產。【爭議】 鋪面是屬于個人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許韋向吳連出具的收據應理解為許韋收到吳連向許韋購買鋪面的100000元款項,該收據系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合意,故該鋪面應屬吳連個人婚前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許韋向吳連出具的收據應理解為許韋向吳連借款10000元用于購買鋪面,收據說明的是許韋向吳連借款100000元的資金用途,并非是吳連購買該鋪面,故該鋪面應屬許韋個人婚前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購買該鋪面時間為2003年5月21日,在此期間許韋與吳連雙方已經開始同居生活。當時購買該鋪面應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應認定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分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之類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第十八條則規定了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但本案的具體情況無法適用以上兩條。許韋與吳連也未按第十九條的規定對該鋪面的權屬進行約定,均堅稱該鋪面為各人婚前財產,故本案在法律適用方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最終認定該鋪面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雖然黎塘鎮金龍大道的鋪面產權登記在許韋名下,但該鋪面是吳連、許韋在同居生活期間購買,婚后雙方又共同管理使用,共享該鋪面出租的租金,吳連付給許韋的100000元應視為共同出資購買該鋪面的費用,故應認定該鋪面是雙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共同出資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吳連認為該鋪面系其出資100000元向許韋購買,許韋向其出具的收據是一份買賣合同,該門店應屬于吳連婚前財產;許韋認為許韋只是向吳連借款100000元購買了該鋪面,才出具收據給吳連,該鋪面作為許韋的下崗職工福利,又登記在許韋名下,應屬于許韋的婚前財產。 審理中,從收據內容來看,如果吳連是向許韋購買鋪面,雙方簽訂的應是買賣合同,而不是收據;如果許韋是向吳連借款購買鋪面,許韋出具給吳連的應該是借條,而不是收據,故雙方的理由均不成立。【判決】 該鋪面為夫妻共同財產,對該鋪面房屋的分割,因該鋪面房屋產權登記在許韋名下,故法院確認該鋪面所有權歸許韋所有。許韋應按該鋪面市場價值評估總價321962元,折價補償吳連160986元。 該案判決后,許韋與吳連均表示服判息訴。
來源:賓陽縣法院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同等的權利,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由夫妻雙方平分。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認定,那么買的房多長時間屬于共同財產? 一、買的房多久屬于共同財產 ...
同居了好幾年,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我們住在一起的時候,婚房、購車和日常開支都是我花的錢,結果今年過完年后,這個男人就帶著我的錢和我買的車跑路了,我的財產怎么才能追回? 您說的情況屬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
(一)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
來源:法務之家一般而言,離婚糾紛需要解決三件事:終止婚姻關系、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債權、債務)、爭奪孩子撫養權。簡單說,離婚、分財產、搶孩子。男女雙方共同財產分為婚姻持續期間內的財產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同居又分為婚前同居和離婚后同居。本文僅就同...
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財產糾紛越來越多,今天我們來細說說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哪些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嗎? 女方親屬陪送的嫁妝,一般會根據贈與行為性質來判斷。 在...
作者:湯穎怡律師,來源微信公號:廣東成說律師事務所每當客戶來咨詢假離婚買房或通過離婚達到某種目的的可行性時,律師只能苦口婆心地跟客戶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風險,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的說法,所有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手續,...
婚前買的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婚后仍然是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分割,可以給女方適當的裝修補償費,另外、如果男方因戶口獲得的補償,女方可以要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
因家庭生活的需要,常有夫妻將一方的婚前房屋出賣,然后置換一套新房的情形。 那如果一旦發生離婚糾紛,置換的新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到底是婚姻期間購買的房屋都是夫妻共有呢,還是婚前個人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
1.現行法律對個人財產的規定有哪些呢 現行《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商業性質的保險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作為一方個人財產認定涉及到個案時,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離婚后不需要分割保險的幾種情況:結婚前,自己幫自己買的保險,屬于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這份保險退保,也分不到這份保單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