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稱:離婚糾紛
案情簡介
各方觀點
法院觀點
律師評析
婚前財產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的傳統婚姻觀還是有所沖突的。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離婚率也越來越高了,離婚時雙方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財產問題,而簽訂婚前財協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將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我們認為,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于締結婚姻前對各自前以及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做出的約定。為了維持婚后感情穩定,防止發生破壞感情的行為,越來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簽下財產協議。法律也允許當人通過書面約定來處理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只要該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財產權益且簽訂人在簽約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男女雙方可以在結婚前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后財產各自名下歸各自所有,還可以像本案當事人那樣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所有。而婚前財產協議一旦簽訂,即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有按照約定履行的義務,若欲撤銷或變更需雙方協商一致。故本案的婚前協議中A將其名下的婚前財產自愿作為婚后共同財產由A、B共同共有的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規定為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呢?例如,實踐中,當事人雙方常常會基于某種原因而簽訂“一方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的顯失公平的財產協議
在我國,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即此類協議須與夫妻雙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滿足前述條件的夫妻間的財產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另,我國《婚姻法》第19條并未強調公平則,這是因為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單純的財產協議,它還具有特定的身份關系屬性,故不能簡單地套用公平原則
所謂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格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本案中,A、B在婚前財產協議中又規定為防止再次離婚而約定離婚后A名下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B所有,而B名下的財產仍歸B所有,且僅同意A只帶走當季衣服一套,該約定完全剝奪了A在財產上的權利,其協議的該部分內容在性質上又屬于忠誠協議。
司法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看法各不相同。有的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忠誠問題屬于道德問題,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不應由法律來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宜通過契約加以約束。也有的認為,《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只要忠誠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且雙方是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它就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筆者認為,忠誠協議有效與否不能一概而論,除了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具體操作時還應參考其他多方面的因素,如協議內容是否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是否進行公證以及當事人一方過錯產生的原因等。另外,若執行婚前財產協議會導致一方生活極端困難的,則法院可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給予其一定的經濟幫助。故法院認為該協議中關于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應作為確定雙方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也不應該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侵權損害都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預定,包括夫妻間的感情傷害。夫妻之間需要的是相互的信任、理解和關愛,婚姻需要雙方最大限度地拿出愛心與耐心來共同經營,而不應以一個所謂的“忠誠協議”來拴住對方。但是“忠誠協議”雖不宜大力提倡,它卻能為婚姻當事人提供一種追求幸福生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思路,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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