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法律意義上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否則屬于價格欺詐。同時,在成品油銷售促銷活動中,如果降價方式是直降,務必是在掛牌價的基礎上進行直降,不得以其他途徑的優惠進行疊加折算。
通過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類型: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5)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防控建議
(1)在標示商品價格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明碼標價。一方面,采用劃線價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準確標明劃線價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杜絕任意使用劃線價。另一方面,在進行商品促銷時,原價應當真實、清晰、有依據。促銷活動開始前,應排查活動商品在本經營場所是否存在原價成交記錄。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避免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
(2)在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的趨勢下,應當完善內控機制,在價格制定、宣傳推廣等環節保證客觀真實,并對照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全面規范并清理商品宣傳頁面和價格標示,認真梳理標價和宣傳活動中的薄弱環節和漏洞短板,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避免被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2.《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第七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
(一)《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二)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4.《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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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價格欺詐的法律規定 一、《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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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過撥打12358價格舉報熱線,或登錄全國12358價格監管平臺進行舉報 國家發改委官網近日發布《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如下: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
2016年7月,孫某在天貓商城某店鋪購買正在促銷的狗糧。網頁宣傳原價318元,活動價248元。孫某認為優惠幅度比較大,遂購買了40盒該款狗糧,共計花費9920元。孫某收到狗糧后感覺外包裝很一般,懷疑并不值標示的原價那么多錢。后孫某向支付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