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流程】券商風險處置將首次引入破產重整和清算程序
作為證券業“兩法四規”法制體系中的“四規”之一,《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草案)》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條例對券商風險處置設定了明晰的程序,并首次引入了券商破產重整或者清算程序。
條例規定,證券公司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超過一定期限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停業整頓;證券公司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無法彌補、無法兌付客戶資金、交收違約、財務危機、管理失控等情形之一的,證監會可以指令其他機構對該證券公司經紀等業務進行托管或者對該證券公司進行接管;證券公司存在經營危機但控股股東或關聯方予以支持或對行業有重要影響或有保留價值的,將由證監會批準,可以進行注資、股權重組、債務重組等措施實施重整。證券公司已經不能持續經營或者經以上措施仍不能達到持續經營條件的,證監會可對其實施行政清理后予以撤銷或直接予以撤銷。
條例規定,證監會可依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或者清算申請。法院裁定受理券商破產重整或者清算申請的,證監會應當指定管理人接管券商財產。法院裁定實施破產重整的,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如證監會對重整計劃草案無異議,應在2個月內召開債權人會議付諸表決。經批準的重整將由券商執行,管理人負責監督。如重整計劃未被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未獲證監會批準或法院直接裁定券商破產清算,則券商仍難逃行政清理命運。
對于導致券商被處置的直接責任人,將予以懲罰。條例規定,券商董事、監事、高管及其他人員對券商被處置負有直接責任的,將被撤銷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券商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有關人員侵害券商利益,致使券商被處置的,將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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