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方因未將手術過程中切除的組織
進行病理檢驗而承擔侵權責任
摘要
被鑒定人YHM既往存在淋巴瘤病史,2014年10月7日入院查體未發現相應陽性體征,醫方于術前擬診討論中也對脊柱腫瘤進行了分析,雖然手術過程中未見腫瘤病變組織,但如將切除組織送病理檢查,更有利于鑒別診斷。
案情簡介
YHM于2014年10月7日至XX醫院治療,診斷:腰椎間盤突出、腰椎管狹窄。
2014年10月10日,XX醫院為YHM行胸腰椎后路截骨矯形椎板切除椎管減壓神經根探查髓核摘除Cage植入釘棒系統內固定植骨融合術。術后1周出現腦脊液漏于2014年10月23日行腦脊液漏硬膜修補術。2014年11月3日YHM出院。
2014年11月18日,YHM再次入住XX醫院,入院后完善各項檢查,給予營養神經、鎮痛、改善微循環等藥物治療(患者拒服鎮痛藥物),行痛點阻滯治療。于2014年11月28日出院。
2015年4月18日,YHM再次入住XX醫院,患者入院完善相應檢查后于2015年4月22日請北京市專家會診。會診意見:診斷:①軸索損害的副腫瘤綜合征;②非對稱性多發性感覺運動神經病,腰骶叢神經病;處置措施:①七葉皂苷鈉等神經營養治療。②激素治療。③行頸、胸椎平掃+增強MRI檢查,雙上肢、椎旁肌、頸長肌、胸鎖乳突肌肌電圖檢查,核素骨掃描檢查。④3-6個月隨診。目前病情趨于平穩,住院期間未發生院內感染及并發癥。于2015年5月1日出院。
2016年9月23日,YHM入住濰坊市人民醫院,于2016年10月19日出院。
在庭審過程中,經YHM申請,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就XX醫院對被鑒定人YHM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類型,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等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京正司鑒[2017]臨醫鑒字第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記載:
(一)關于醫方的醫療行為
1.2014年10月7日,被鑒定人YHM以“腰痛20余年,腰痛加重伴右下肢2個月”為主訴,就診于XX醫院。醫方根據患者主訴,經完善臨床體格檢查及相關輔助檢查后,給予“腰椎間盤突出,腰椎管狹窄,胸腰段退行性側后凸”診斷成立,有手術適應癥,無絕對禁忌癥,選擇全麻下行“腰椎后路椎板減壓、椎間盤切除、cage植入、椎間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釘內固定術”符合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和患者當時病情的客觀需求。
2.被鑒定人YHM既往存在淋巴瘤病史,2014年10月7日入院查體未發現相應陽性體征,醫方于術前擬診討論中也對脊柱腫瘤進行了分析,雖然手術過程中未見腫瘤病變組織,但如將切除組織送病理檢查,更有利于鑒別診斷。
3.術后被鑒定人出現腦脊液漏和感染的并發癥,醫方不論在無菌操作的哪個環節出現瑕疵,均存在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過錯。
4.本案被鑒定人YHM入院專科查體為輪椅推入病房,右下肢小腿肌肉,如脛前肌、脛后肌、伸趾肌等肌力均為III級。11月3日出院記錄記載,術后雙下肢運動、感覺正常。術后1個月出現右下肢肌力下降并逐漸加重,因此可以排除手術直接損傷神經的可能性。
5.被鑒定人既往存在淋巴瘤等疾病史,2014年11月3日從XX醫院出院后2年左右于外院診斷為顱內淋巴瘤,在此期間進行了腦脊液、腰椎穿刺、PET/CT等檢查,均未見明顯異常。但術后1個月左右出現右下肢癥狀加重,不能完全排除術后感染、炎癥刺激、纖維結締組織增生對其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該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
1.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YHM腦脊液漏并感染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類型建議為次要。
2.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YHM右下肢功能障礙癥狀加重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類型建議為輕微。
3.被鑒定人YHM右下肢癱構成五級傷殘;
4.被鑒定人YHM護理期、營養期均評定至傷殘鑒定前一日。
訴訟請求
要求判令XX醫院賠償:
1.腦脊液漏:醫療費190789.98元,護理費5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0元,營養費14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3640元;
2.右下肢癱:醫療費264149.92元,護理費774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0元,營養費58900元,交通費5000元,住宿費7020元,殘疾賠償金78921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3592元,后續治療費249420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4.鑒定費、訴訟費由XX醫院負擔。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
一、XX醫院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YHM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包括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27753.05元;
二、駁回YHM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因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而構成侵權的,患者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患者受到損害;
患者的損害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或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機構在實施醫療行為時主觀上存在過錯;
行為具有違法性。
現根據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可以認定XX醫院對YHM腦脊液漏并感染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類型建議為次要;對YHM右下肢功能障礙癥狀加重的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類型建議為輕微。法院根據上述鑒定意見并綜合本案案情,認定XX醫院責任比例為25%。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17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負擔(已交納)。
律師評析
本案中,被鑒定人YHM既往存在淋巴瘤病史,2014年10月7日入院查體未發現相應陽性體征,醫方于術前擬診討論中也對脊柱腫瘤進行了分析,但是,在手術過程中,術者因未見腫瘤病變組織,故根據其臨床經驗未將切除組織送病理檢驗。
司法鑒定中心在對本病案進行鑒定中,將醫方未將手術切除組織送病理檢驗的行為認定為醫方的過失行為之一,理由是:“如將切除組織送病理檢查,更有利于鑒別診斷”,醫方也因此承擔了相應的侵權責任。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生效判決:(2019)京01民終1730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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