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拆遷過程中,有關部門若能按照規定進行拆遷和補償,拆遷戶都能拿到較為可觀的補償款,但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違法征地拆遷現象特別多,其中更是陷阱重重。對法律不甚了解的被拆遷人在拆遷博弈中處于弱勢地位,任何一個重要環節的疏忽都可能導致滿盤皆輸。針對這個現象,律師將為大家詳細講解政府拆遷必須要遵守的五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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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補償后搬遷、先安置后搬遷
【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國家明文規定,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這一政策主要是糾正過去的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戶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后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
違背“先補后拆”原則的情況非常多,為了真正的落實拆遷補償,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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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證
【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從上述立法用意來看,征遷不得降低被征遷人的生活水平。尤其是廣大農村被拆遷人,很多生活在世代居住的祖宅內,以農為生。征遷很可能完全改變了原有的生活模式。這種情況下,更要堅守“確保被征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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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強拆
【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同時第三十一條以列舉式的方式對房屋征收部門采取違法手段實施拆遷的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性規定,上述條例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此可見拆遷單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實施拆遷觸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給予廣大被拆遷人以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國家禁止非法強拆逼簽,若有違背責任人員將面臨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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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手續不全不得征地拆遷!
【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批準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經過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的批準,征地行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上述所提到的申報文件包括“一書四方案”和相關征地批文,缺失任何一項都意味著此次的征地拆遷是違法的,你可以拒絕簽署補償協議!
為嚴格限制政府征地拆遷行為,在拆遷過程中以下的任意環節都缺一不可!
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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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拆遷補償款要合理
【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此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對于拆遷補償以及征地補償,國家并沒有給予明確的規定,有的只是原則性規定以及指導意見。雖然如此,我們還是可以通過上述法規判斷出自己拿到的補償是否合理,若補償不合理我們可以拒簽補償協議,及時咨詢律師!
文章|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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