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清算組的法律地位
1、清算組是民事主體。我國《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因此,法律已賦予清算組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清算組是獨立的機關。清算組雖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受人民法院指導和監督,也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但清算組不隸屬于政府,也不是破產債務人或債權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或下屬機構。而是公平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完成清算事務。
3、清算組是特殊的民事主體。清算組是以完成清算工作為目的的特殊組織。清算組設立目的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作為民事主體的特殊性。特殊性主要體現在:(1)、權利能力的特殊性。受設立目的的限制,清算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與破產清算工作為限。與清算工作無關的民事行為,清算組無權進行。(2)、存續期間的特殊性。清算組因企業被宣告破產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隨著清算工作的完成,清算目的得以實現,清算組失去了繼續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組的存在時間具有臨時性。(3)、責任歸屬的特殊性。清算組僅以完成清算工作為目的,其雖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但沒有獨立的財產,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清算組為債權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為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破產企業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破產財產是為全體債權人尚未分配的財產,因此,該賠償責任實質是債權人承擔。(4)、清算組的行為具有特殊性。清算組的行為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從一定意義上說,其是破產企業部分職能的承繼者,繼續破產企業在破產前已經開始,尚未完成的行為。另一方面是為完成清算工作實施的民事行為。
一、什么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以清理債務或進行重整。企業申請破產,一...
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
一、什么是清算工作主要有哪些內容?清算工作是企業宣告破產后,接管破產企業并對進行保管、清理、支配、估價、變賣和分配以及實施其他有關的行為。清算組責任重大,其組成方式直接關系到能否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責。我國未對清算組的組成成分作明確規定,但根...
企業破產清算排序是什么企業破產清算排序即破產清償順序。破產清償順序指的是破產財產應當按一定的順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給債權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破產清算的最后階段。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
一、股東破產清算對所投資的債權的影響是什么 公司經營所需資金又顯然超過注冊資本提供的資金,在對外融資不能實現的情形下,股東就通過向公司提供貸款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甚至股東明知公司經營所需資金較大,本來股東應提供更多的股權投資,但股東故意規...
會計中破產清算的原則是什么 破產清算會計的會計原則與傳統會計有一定的差異。傳統會計的會計原則包括客觀性、相關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實質重于形式以及歷史成本等。破產清算會計作為傳統財務會計的一個特殊分支,遵循傳統會計的一...
誰提出破產清算,需要什么資料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的訴訟行為。破產申請的提出,不是破產程序開始的起點,而是進入破產程序的前提。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一)根據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不同之處是什么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區別: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系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
強制清算是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股東、債權人對公司的處理措施,主要解決的是公司內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破產清算是公司出現破產原因后債務人、債權人對公司財產的處置措施,主要解決公司與外部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