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的區別
1、機構成立時間不同。清算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破產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時。
2、機構功能不同。清算組僅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破產管理人不僅關注破產清算功能,還關注破產重整與和解等程序功能。
3、組成成員不同。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必須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機構人員;破產管理人的組成人員可以是1人,且以社會中介機構的人員為主。
4、成員工作報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無償的,他們沒有權利要求支付報酬;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支付報酬。
5、法律責任承擔不同。清算組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一般僅承擔被解任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破產管理人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當事人利益損害的,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清算組
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組成的負責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要配的清算機構。各國對清算組或類似于清算組的成立有不同的規定,如《新西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的管理人是按照國家服務條例規定任命的公職財產受托人。債權人僅可以委派專家等協助他進行管理。《智利動產法》規定,破產財產由公職的破產財產管理人組成的“破產總局”來清算。《英國破產法》則規定由債權人選擇、委托破產財產的管理人。中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來接管破產企業,其組成人員由人民法院從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專業人員一般指注冊會計師、律師、經濟師、審計人員等。清算組成立后還可視具體情況聘用工作人員。清算組受人民法院的領導,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清算組的活動進行干涉。
破產管理人和清算組區別包括成立時間、功能、組成成員、組成成員、工作報酬、法律責任等方面。在文中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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