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程序上說,涉外仲裁案件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章有關仲裁的規定。從實體上說,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在一般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案中,經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并適當參照適用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某些國際上通用的行業慣例。在中外合作合資經營等糾紛爭議案中,經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在海事爭議案中一般適用國際海事慣例。雖然我國沒有參加關于提單運輸的《海牙規則》、1910年的碰撞公約和救助公約,但這些規則和公約的原則在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也是經常適用的。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主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是當今國際商事仲裁普遍承認和采用的解決國際商事和海事爭議的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我國涉外仲裁也不例外。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所以,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或仲裁過程中選擇受哪國法律管轄,根據某國法律解釋等等。
二、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有時當事人并不愿意在合同中約定別國的法律,因為他擔心不了解別國法律會對自己產生不利。所以在很多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或爭議發生后有對法律做出選擇,需要仲裁庭來確定適用的法律。根據我國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應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系,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許多
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三、特殊規定原則。我國法律在對某些特別的經濟關系有具體規定時,必須適用這些規定。如合同法規定,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這類法律關系的特點是,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都是根據中國法律來規范調整的。所以這類仲裁案件,仲裁庭在仲裁時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然,如果所適用的中國法與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有抵觸,則應適用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的有關規定。
四、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所在國均加入了某—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國家的國民,即自然人和法人均應履行公約、條約或協定。他們之間如果發生了爭議并提交仲裁,仲裁庭將適用他們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或雙邊協定。例如,凡是加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國家,在與其它成員國的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未約定適用法時,將自動適用該公約的規定。
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國際貿易中的價格術語(FOB、CFR、CIF等),風險責任的劃分以及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信用證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廣泛采用,成為—種固定的商業習慣,雖然不是國際法律,但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很大程度上的約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時也理應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在我國有關海事的仲裁當中,適用國際慣例更為明顯。國際海事活動已有幾百年歷史,形成了許多國際慣例,在仲裁工作中也是應當適用的。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可以選擇中國仲裁機構,但選定中國仲裁機構后,就應當適用該機構的仲裁規則和程序,法律可約定選擇
1、意思自治原則 協議優先。 意思自治原則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股權或者資產轉讓合同; 外資并購中資企業的合同; 外國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的存在是整個仲裁程序得以順利展開的基石。具體類型如下: 一、存在完備有效的仲裁條款時,作為法院駁回起訴的依據。 法律依...
司法實務中,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么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么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么處理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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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
本案要旨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