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經人民...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是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沒有訂有仲裁協議,那么,仲裁就沒有依據,仲裁裁決當然不能執行。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包括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仲裁裁決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摘要】:我國法律規定了對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這無疑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是仲裁實踐中法院在行使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權時,存在對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雙重司法審查的不合理體制。本文筆者結合我國仲裁實踐中的司法審查案例,揭示出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依照我國《仲裁法》第6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國內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是: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仲裁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一致達成的授予仲裁庭審理案件的依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仲裁裁決執行規定》將于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該規定共24個條文,主要涉及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一)適當調整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
一、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沒有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