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某駕駛小轎車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負全責,法庭上保險公司卻以陳某駕駛證被扣分滿12分屬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
那么,陳某駕駛證被扣12分是否屬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能以駕駛員為無證駕駛、沒有駕駛資格為由拒賠商業險?請一起走進今天的廣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4日,陳某駕駛趙某的轎車與正在過馬路的梁某發生碰撞,引發造成梁某骨折的交通事故。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荔灣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無責任。
據查明,小轎車車主趙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條款。保單所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記載,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的駕駛證累計已記分12分,狀態為超分。但陳某稱其在此次事故前并不知道駕駛證已被扣滿12分,也未接到交警部門的任何通知和懲處。后證實,陳某所稱屬實。
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及趙某確認,趙某是通過電話銷售車險途徑投保。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依據上述保險條款主張免予承擔保險責任,為證明其已向趙某履行免責條款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保險銷售電話錄音光盤及通話內容文字記錄。據該記錄,該公司電話客服提及“只要出現無證駕駛、酒后駕駛、行駛證、駕駛證過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梁某、趙某、陳某認為,電話錄音與保險單等都不能明確反映駕駛證累計扣12分屬免責情形。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以陳某駕駛證記分滿12分為由拒賠能否成立?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認定,此次事故產生的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163942.76元,由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中賠償110000元,超出責任限額部分53942.76元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付。產生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合計53995.42元,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中賠償10000元,超出限額部分43995.42元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即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內合共賠付梁某217938.18元,扣除陳某墊付的35494.14元,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應向梁某賠付182444.04元。至于陳某墊付的醫療費用,由其另行向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辦理理賠。
綜上,判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一次性賠付梁某182444.04元,并駁回原告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梁偉芳
自然人的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自然人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陳某駕駛的車輛承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由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關于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以陳某駕駛證記分滿12分為由拒賠理由能否成立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雖提出此情形屬無證駕駛,但陳某在事故發生時持有駕駛證,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其次,雖然陳某的駕駛證在事故發生前被累計扣分12分,但未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暫扣、吊銷或注銷,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并無認定陳某的行為屬無證駕駛,故此情形不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的情形。
?其三,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免責條款提示義務。但從其提供的電話車險銷售電話錄音記錄及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看,均無明確說明駕駛員記分累計12分屬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范圍。
由此,保險合同對于駕駛人的駕駛證計分滿12分屬免予承擔保險責任范圍并無明確約定,某財產保險深圳公司提出免責抗辯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據。
案例注解
本案爭議焦點包括兩個問題,一是駕駛證記分滿12分是否屬于無證駕駛,二是記分累計12分是否屬保險公司免予承擔保險責任的事由。
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12分的情形
是否屬于無證駕駛?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此種情形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屬于無證駕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在記分周期內達到12分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據該規定,若發生事故屬無證駕駛。二是此情況下并不意味著喪失駕駛資格,駕駛員可以通過學習、參加考試等注銷記分,只有受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暫扣、吊銷或注銷等情形時,駕駛證才停止使用。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于在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管理部門將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而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由此可知,當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12分時僅表明機動車駕駛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若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合格,駕駛證將發還,只有其拒不參加學習也不參加考試時,其駕駛證才停用。換言之,駕駛人在記分滿12分時,如管理部門未扣留其證照,則駕駛人仍持有準駕證明,不符合“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本案中,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到場處理,其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并無認定駕駛人陳某的行為屬無證駕駛,且在事故后陳某通過學習、考試銷除了扣分,恰表明了陳某在事故發生時不符合《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駕駛人無證駕駛”的情形。
駕駛人駕駛證記分累計12分
是否屬商業險免責事由?
保險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應在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時確定,保險合同免于承擔保險的責任范圍應以合同條款的表述為依據,且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明確釋明。
本案中,商業險合同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駕駛人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而并無明確規定駕駛證扣12分屬免責事由。即便是保險公司主張的投保前電話客服提示,也并無駕駛證扣12分可以拒賠的說明。由此可知,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并無約定關于駕駛證累計扣12分屬免責情形。
綜上,雙方保險合同既沒有明確規定駕駛證扣12分可以免責,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也并無保險公司可以據此拒賠的明確依據。從尊重保險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角度,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發,法院不采納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抗辯更為公平合理。
同時,法院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類似扣分情況及時扣留處理,避免、減少駕駛證扣分滿12分仍駕駛上路的問題隱患。
來源:荔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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