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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行為屬 違法行為:(1)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2)使用獸藥 時,發現可能與獸藥使用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3)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 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4)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 有關材料的;(5)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品和國務 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品的;(6)直接將原料藥 添加到飼料及動物飲用水中,或者飼喂動物的。
與“人藥獸用”有關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有五種,即:藥品生產企業、獸藥 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獸藥經營企業和獸藥使用單位。
一、藥品生產企業無證生產獸藥的法律責任 藥品生產企業只能生產人用藥品,如果需要生產獸藥,必須按照《獸藥管理條例》規 定,領取《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否則屬于無證生產獸藥行為。 這種違法行 為雖然發生在藥品生產企業,但不屬于藥品管理行政法律調整范疇,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 能以其違反藥品管理行政法律為由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其違反的是《獸藥管理條例》,應 當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以違反獸藥管理法律為由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
二、獸藥生產、經營企業無證生產、經營人用藥品的法律責任 持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除非同時持有《藥 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經營企業經營已經依法轉作獸用的藥品外,只能 生產、經營獸用藥品,而不能生產、經營人用藥品。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沒有《藥品生產 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而生產、經營人用藥品,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非法生 產、經營獸藥不同,屬于藥品管理行政法律調整范疇,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機關適用《藥 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為由,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藥品經營企業無證經營獸藥的法律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同時持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可以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獸藥經 營活動。若沒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獸藥,應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獸藥管理條 例》予以處罰。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藥品經營企業依法出售轉作獸用的人用藥品,不能認為是 無證經營獸藥。 四、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售前在藥品包裝上加蓋“獸用”印章的法律責任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人用藥品轉作獸用藥品銷售的,在藥品進入流通之前,就 在其生產、經營的藥品包裝上加蓋“獸用”印章,說明其在沒有特定采購方的情況下,有 將人藥作為獸藥銷售的主觀故意,應當視為生產、經營獸藥,應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規定,追究其行政處罰責任,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不能對這種違法行為實 施行政處罰。
五、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履行監督采購方做好“獸用”標識義務的法律責任 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在發貨時,負有監督采購方做好加蓋“獸用”標識的行 政義務。如果沒有履行這個行政義務,在發貨時沒有要求采購方在發貨現場對所購的藥品 包裝加蓋醒目的“獸用”標識印章,致使采購方將所購藥品用于人體的,應由藥品監督管 理機關以向無證單位銷售藥品定性給予行政處罰。
六、采購方未做“獸用”標識的法律責任 獸藥經營單位、獸醫醫療單位和個體獸醫等采購方,未按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中 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2000年3月5日印發的《關于切實加強藥品獸藥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未在所采購的轉作獸用的人用藥品的外包裝箱上和其最小銷售單元包裝盒及產品標 簽上標明“獸用”的,不能認為已經轉作獸用,應由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根據《藥品管理 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認定為無證銷售藥品,給予行政處罰。 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不合格藥品轉作獸用銷售的法律責任 這里的“不合格藥品”,包括假藥、劣藥、過期藥和變質藥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藥品。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這些不合格藥品轉作獸用銷售出去,一方面破壞了藥品流通行政管 理秩序,另一方面危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 我們認為,這種違法行為首先侵害了藥品流通 行政管理秩序。
藥品管理法律對經營假藥、劣藥、過期藥和變質藥等違法行為有明確的行 政處罰規定,而違法轉作獸用行為及其危害動物疫病防治工作顯然發生在后,且危害后果 比前者要輕一些,因此,適用藥品管理法律實施行政處罰。 出現不合格藥品,有的是生產上的原因,有的是流通中造成的。
但是,藥品生產企業 將不合格藥品轉作獸用銷售行為,只是發生在流通領域,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以銷售假藥 或者劣藥定性為妥。如果沒有轉作獸用出售,則以生產假藥或者劣藥定性為妥。
獸藥經營單位、獸醫醫療單位和個體獸醫明知轉作獸用的藥品是不合格藥品而購進使 用的,應當由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獸藥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超出品種范圍供應轉作獸用藥品的法律責任 超出品種范圍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 超出國家獸藥標準、農業部專業標準收載的品種范圍。
(二) 超出“人用藥品轉作獸用采購備案清單”的品種和數量。 因獸藥經營單位、獸醫醫療單位和個體獸醫不是人用藥品的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故 藥品生產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向其超出品種范圍出售轉作獸用的藥品,是向無證單位銷售 藥品,應當由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至于獸藥經營、使用單位超出規定品種范圍經營、使用轉作獸用藥品問題,應當由農 牧行政機關按照《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九、倒流轉作獸用藥品的法律責任 這里的“倒流”,是指獸藥經營單位、獸醫醫療單位和個體獸醫等采購方,將所采購 的已經轉作獸用的藥品重新轉入藥品生。
10個管理辦法
《獸藥廣告審查標準》
《獸藥廣告審查辦法》
《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獸藥注冊辦法》
《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新獸藥研制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
《獸藥進口管理辦法》
5個重要文件
1、《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168號)
2、《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他化合物清單》
3、《獸藥停藥期規定》、《不需制定停藥期的獸藥品種》
4、首批《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
5、《淘汰獸藥品種目錄》
相關的法律法規《刑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告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20來個。
我再給你說說這事,這事挺不好弄的。
這里面涉及了兩個法律法規,即《獸藥管理條例》和《藥品管理法》。
首先《獸藥管理條例》,在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獸藥經營企業“禁止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和假、劣獸藥?!?,但該法規在罰則中,也就是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并未對經營人藥的獸藥店有明確罰則,僅有責令改正。
其次《藥品管理法》,在第十四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了,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同時,在附則第一百零二條中明確了藥品的定義,即“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及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該法對無證經營有明確罰則
所以,就你這個問題,獸藥店售人用藥品肯定是違法,應定義為“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處罰主體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附:《獸藥管理條例》在立法時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但因此行為不應受獸藥執法人員管轄且已有法律法規明確管轄,所以將其弱化,僅采取責令改正措施?!东F藥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指的是養殖環節,即養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適用。如果你為獸藥執法人員,那此事建議通知或移交轄區內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說這事不好弄是因為涉及平行單位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以上供參考。
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防止 畜禽發病和死亡,力爭不用或少用藥物。
畜禽疾病以預防 為主,建立嚴格的生物安全體系。必要時,進行預防、治 療和診斷疾病所用的獸藥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 典》、《獸藥質量標準》、《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標準》和《進 口獸藥質量標準》有關規定。
所用獸藥必須來自具有生產 許可證的生產企業,并且具有企業、行業或國家標準,產 品批準文號;或者具有《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所用獸藥 的標簽必須遵守獸藥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管理規定。
新修訂的《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獸藥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 (含藥物伺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微生態制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詞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喂家畜;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擴展資料
畜牧法其它法條
《畜牧法》第四十六條
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違法排放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
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設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發展養蜂業,維護養蜂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蜜蜂授粉農藝措施。
第四十八條
養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產品質量安全的藥品和容器,確保蜂產品質量。養蜂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關于獸藥相關的法律責任如下:(1)經營假、劣獸藥,或無證經營獸藥,或者經營人用藥 品的法律責任。
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 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 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 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 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 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 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 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 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 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2)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 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 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 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伺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 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獸藥管理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 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 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于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含有違禁藥 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 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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