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條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條件。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符合下列條件的煤礦,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其具體要求是: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特別規定》規定的十五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礦井按規定裝備瓦斯抽放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并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
(4)未發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不進行安全評價,并按下列程序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1)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煤礦企業應依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和本通知規定,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制定)逐項進行自查。
(2)煤礦企業按規定格式填寫《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書》(以下簡稱《直接延期申請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見附件1),連同《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報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3)煤礦(井)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申請進行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在《直接延期申請書》上簽署復核意見。
(4)經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復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個工作日內,由煤礦企業或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直接延期自查報告書》、《直接延期申請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直接延期手續;對不同意直接延期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有關要求
投資經營煤礦的企業,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的煤礦(井),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不能直接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重新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頒證申請,由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按照《條例》、《實施辦法》、國家及地方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審理。
盡快聯系上級部門,最好是要有安全主管部門的延期。
不然就會接受高額的處罰。
首先,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沒有相應的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可以延期的情形。
根據目前關于礦山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礦山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許可類型主要是指礦山地下開采、露天開采及尾礦庫等3種類型(包括露天/地下聯合開采)。
建議你首先確定現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的具體內容,是露天開采部分?還是地下開采部分?還是尾礦庫堆存系統?
具體情況也要向當地安監部門礦山業務科室匯報,各地關于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和改擴建三同時手續要求可能不同。
對于地下開采六大系統建設,有的地方是不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內容,但需要編制安全專篇;對于尾礦庫改擴建,如果是在現有壩址位置加高加寬,可能不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內容,如果是對尾礦庫庫容、庫型、庫址等關鍵系統進行改擴建,或者改變尾礦性質等內容,一般需要走“三同時”手續,那就不是現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問題了。
另外一類延期,是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常運行,3年到期后的正常延期,可根據相關的規定整理相應的延期資料,按時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告即可。
證書過期6個月已經違反了本條例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依據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九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先在建委網上提交資料,再把資料送去建委就OK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和延期有什么區別一、直接延期有四個條件,主要是無違法違規行為、未降低條件生產、接受監督監管和未發生事故。
(詳細的)直接延期的條件:
1.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許可條例》、《實施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要求;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實施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行為,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煤礦行業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
2.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直接延期時,未發現存在《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列舉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未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而被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嚴格執行且未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4.在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內未發生死亡事故。
二、達不到直接延期條件的,延期之前要重新評價,重新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要提前三個月向發證單位申請,三年內未出過亡人事故的話,是免審查直接延期的。
你是建設單位的話應該向住建部申請延期,具體事宜去當地的窗口問一下,延期辦理并不是很麻煩。
建筑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延期材料:
(1)《填寫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表》(一式三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以及年檢記錄。
(3)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建議:企業“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企業安全許可證獲準延期之前,“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應在有效期之內)。
(6)企業組織結構網絡圖,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制內容與目錄、規章制度內容與目錄,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與目錄。
(7)企業安全員崗位證2年應年檢,C證及對應安全員上崗證。
(8)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的企業其B證復印件及對應建造師(項目經理)證(二級以上資質必須持建造師證);二級以上企業對應的二級以上建造師證;一級企業所對應的一級建造師證。
辰聯商務提醒您:若企業法人代表持有建造師證并在使用該建造師證時,法人代表必須考取B證。
(9)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資格證書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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