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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電力法總論
1.1電力法的概念
1.2電力法體系
1.3《電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義
1.4電力法律責任
1.5電力法的實施與修訂
第2章《電力法》簡介
2.1總則
2.2電力建設法律制度
2.3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法律制度
2.4電力供應與使用法律制度
2.5電價與電費管理法律制度
2.6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法律制度
2.7電力設施保護法律制度
2.8監督檢查
2.9法律責任
2.10附則
第3章《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簡介
3.1調度系統
3.2調度計劃
3.3調度規則
3.4調度指令
3.5并網與調度
3.6法律責任
第4章《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簡介
4.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2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4.3作用和特點
4.4基本內容
第5章《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簡介
5.1電力設施保護概述
5.2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保護原則
5.3基本內容
第6章《電力監管條例》簡介
6.1立法背景和立法意義
6.2主要內容
第7章相關法律對供用電的有關規定
7.1《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7.2《計量法》的有關規定
7.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7.4《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7.5《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8章常見的供用電法律糾紛的處理
8.1違章用電和竊電的查處
8.2供用電合同糾紛處理
8.3盜竊與破壞電力設施的處理
8.4電能計量糾紛處理
8.5人身觸電傷亡事故處理
8.6欠電費停電糾紛處理
8.7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事件處理
8.8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事件的處理
參考文獻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法律法規的標準清單有很多,不知您是指哪一方面。
例如: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m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9.7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9.1)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1986.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10.29)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987.4.30)
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7.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7.1.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前言 憲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憲法 第二編 國家機構組織法 第三編 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四編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五編 相關法規 民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公司與企業 第三編 金融 第四編 證券 第五編 保險 第六編 稅務 第七編 知識產權 第八編 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刑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行政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國家發展投資、審計、統計與價格管理 第三編 國家財政與國有資產管理 第四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管理 第五編 國家外貿與海關管理 第六編 國家交通運輸管理 第七編 國家住房與城鄉建設管理 第八編 國家水利與農業管理 第九編 國家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編 國家林業管理 第十一編 國家科學技術管理 第十二編 國家教育、文化與體育管理 第十三編 國家廣播電視與新聞出版管理 第十四編 國家食品、藥品與衛生管理 第十五編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編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管理 第十七編 國家土地與礦產資源管理 第十八編 國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編 國家氣象與防災減災管理 第二十編 國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編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編 國家民政、宗教與僑務管理 第二十四編 國家司法與監察管理 第二十五編 國家安全與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編 國家國防與軍事管理 第二十七編 香港、澳門、臺灣相關法規 第二十八編 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法規 第一編 總類 第二編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
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
電力法律體系:是在憲法統領下由部門法律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構成的體系。
一、憲法。
二、部門法(含電力法、刑法、民法)等有關電力等方面法律構成的部門法。
三、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電力保護和布置的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中關于電力保護等規定。
電力法律體系的適用法律分四個層次:
1、屬于法律體系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屬于行政性法規的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3、屬于部門規章的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4 、地方性電力法規。
已發布的電力法律法規如下: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1.電力法規的目錄 第1章電力法總論1.1電力法的概念1.2電力法體系1.3《電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義1.4電力法律責任1.5電力法的實施與修訂第2章《電力法》簡介2.1總則2.2電力建設法律制度2.3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法律制度2.4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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