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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于1995年出臺的新《教育法》有三項規定與民工子弟學校直接相關,具體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對設立教育單位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不存在法律爭議,尤其《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后(該法由人大常委會2003年8月27日頒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辦校的行政審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根據該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教育法》第27條可以看作這一條款的下位規則。“黑戶”民工子弟學校的關鍵不在于國家實行“行政許可”,而在于國家采用什么標準審批“行政許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雖然條款對什么是“合格教師”、什么是“符合標準的場所和設備”沒有具體的規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學校的標準來要求沒有國家投資、立足于“讓孩子有學上”的民工子弟學校,等于扼殺民工子弟學校。
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學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雙重標準。對此《教育法》沒有倡議,也沒有禁止,是開放的。
其三,對民辦學校最不利的條款應當是《教育法》第25條第3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營利”的規定,條件比《義務教育法》苛刻了,可以看作立法者給出了不怎么友好的“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的調子,甚至可以讀出立法者壓制“民辦學校”的立法意圖。
《義務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根據“新法高于舊法”的法源效力原則(比較《立法法》第83條),《教育法》的“民辦學校不得營利”規定當屬有效。但如果考慮到,國家當時——其實至今仍然如此——沒有財力或者說沒有投入足夠的財力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國策,那么這個條款是否“明智”,就值得商榷。
(18)好在常識說明基礎教育是賠本事業,1995年時期的民工子弟學校多半屬于良心行為,故不會因此受多大影響。另外,適用“營利”和“以營利為目的”這樣的不確定概念時必須先作解釋,只要愿意,適用者完全可以利用其裁量空間對民辦學校表示友好。
限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1。
當前農民工子女教育面臨的問題: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是我國當前和今后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重 大問題,是一項影響范圍廣、涉及方面多、解決難度大的工作,需要全社會及政府部門的統一協調和齊心協力才能有效解決2。 中央教科所教育發展研究部課題組認為: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所面臨的問題:不能適齡入學及失學問題嚴重;入學、就學過程中的不公平問題明顯;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頻繁流動打亂了學校既有的教育教學及管理秩序;不同地區教育內容的銜接問題日益突出;簡陋的民工子弟入學需求成為政府管理上的難題。
需交驗下列有效證件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一)父母或監護人的從業證明材料。
進城務工農民與轄區用工企業簽訂的用工合同;轄區工商部門簽發的個體經營戶的營業執照;其他從業證明材料。
(二)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子女在轄區內居住的證明材料。
所轄鎮街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或流動人口居住證;在轄區內購置的房產證明或在轄區內承租的住房租賃合同或務工單位出具的在職工宿舍居住的證明。
(三)身份證及證明進城務工農民戶口性質與申請就讀學生之間監護關系的材料。
(四)原就讀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同意其借讀的證明材料。
就讀小學、初中一年級的新生,需提供戶籍所在地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或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同意其異地借讀的證明材料;就讀初中一年級的需要提供小學畢業的證明材料。
進城務工人員憑戶口簿、身份證、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流動人口居住證、租房合同、學生學籍證明即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子女入學申請,并辦理入學手續。
全國人大于1995年出臺的新《教育法》有三項規定與民工子弟學校直接相關,具體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對設立教育單位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不存在法律爭議,尤其《行政許可法》頒布之后(該法由人大常委會2003年8月27日頒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辦校的行政審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據。根據該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教育法》第27條可以看作這一條款的下位規則。“黑戶”民工子弟學校的關鍵不在于國家實行“行政許可”,而在于國家采用什么標準審批“行政許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條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雖然條款對什么是“合格教師”、什么是“符合標準的場所和設備”沒有具體的規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學校的標準來要求沒有國家投資、立足于“讓孩子有學上”的民工子弟學校,等于扼殺民工子弟學校。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學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雙重標準。對此《教育法》沒有倡議,也沒有禁止,是開放的。
其三,對民辦學校最不利的條款應當是《教育法》第25條第3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根據“新法高于舊法”的法源效力原則(比較《立法法》第83條),《教育法》的“民辦學校不得營利”規定當屬有效。
一、許可事項名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設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
三、申報資格條件:
1、組織:屬社會組織舉辦的,舉辦者應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辦學的,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資格:擬任校長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
3、教育者及其他職工: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的教師與管理人員,其中管理人員應有崗位資格;要配備會計和出納。
4、辦學場地:辦學場地面積應與辦學規模的要求相適應。自有校舍應提供房產證明,如系租賃,應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證明;辦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舉辦學歷教育的,大致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
5、開辦經費:培訓機構開辦資金在 10 萬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舉辦學歷教育的,應有建設學校的資金和辦學其他資金。開辦資金在30萬元以上。
6、聯合辦學的應有聯合辦學協議。
7、教育機構章程: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宗旨、學校性質、辦學層次及規模、培養目標、教學形式、課程設置、招生對象及范圍、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與校長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金的來源及財產和財務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學校停辦及善后事宜。
四、辦事程序:
1、舉辦者符合審批條件的,填寫《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2、市教育局在接到審批表 10 個工作日內,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考查。
3、舉辦者在市教育局專人實地考查時,出具審批條件 1、2、3、4、5、6、7 項中的書面證明。
4、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機構設置評議組匯報實地考查情況,評議組對此評議,并在 20 個工作日內,根據符合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合理的教育結構、布局的要求以及當地的社會需求,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答復;在三個工作日內,網上公布辦理意見并通知舉辦者。
5、審批后同意舉辦的,由市教育局發文公布并頒發《辦學許可證》。其中,舉辦學歷教育的學校,先批準籌建,建成后正式批準建校。
五、辦事期限:
1、法定期限:審批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 3 個月。
2、承諾期限:審批機構于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 30 個法定工作日。
六、申報材料:《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內含 審批條件 1、2、3、4、5、6、7 項中的書面證明。)
七、收費標準:不收費
八、申報材料涉及的規范性表格:《民辦教育機構審批表》。
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新《勞動合同法》熱點解讀
5、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6、最低工資規定
7、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8、職工帶新年休假條例
9、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0、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2、工傷認定辦法
13、工傷保險條例
1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6、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17、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9、各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辦法
1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0、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1、失業保險條例
22、住房公積金保險條例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農民工勞動法規:
農民工問題事關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解決涉及農民工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1、要大力拓寬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廣泛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著重教育農民工怎樣正確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抓住《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利契機,再次掀起大規模地宣傳勞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的高潮。
3、推進勞動合同制度。
(1)穩步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勞動合同是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也是農民工重要的維權憑證。今年是“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的最后一年。要以《勞動合同法》實施為契機,推行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的必備條款內容,穩步實現“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
(2)積極推行集體合同制度。支持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建設,將農民工納入工會組織,由工會代表農民工同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對于關系農民工切實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要通過農民工民主推薦協商談判代表,由協商談判代表農民工開展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對于農民工集中的行業,譬如旅游、餐飲、建筑等逐步擴大行業性、區域性工資集體協商。對于工資集體協商,還要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資增長和調整機制,促進農民工工資合理增長,使農民工共享企業改革發展的成果。
4、建立工資長效機制
(1)全面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完善工資支付制度。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工資必須按照約定的日期發放,并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2)拓寬工資保障金制度領域。我市自2004年建立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以來,起到了很好的預防作用,從源頭上遏制了拖欠工資的現象發生。目前拖欠工資的重點轉到了道路、電力等領域。可以借鑒建筑領域的做法和取得的實際經驗,將該制度拓寬到道路、電力、信息、通訊等領域,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克扣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對曾發生拖欠工資的其他用人單位,也要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5、推行守法誠信制度根據監察執法掌握的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確定一批守法誠信示范企業和失信企業,促進企業依法用工。
6、探索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方面,按照《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前主要是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路橋、礦山、加工制造業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7、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
你好!只要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很多都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因為目前也存在很多企業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何證明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只要有工作證,同事證明,以及一些入職資料等都可以的!
第一,入職時要求簽訂。
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
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
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
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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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不是一個勞動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包含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也夾雜著戶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對農民工從法律上進行重新定位,以便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的狀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首先應當明確農民工是勞動者。當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從事產業工作以后,他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應當是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一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確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
2.農民工與城鎮勞動者應當享有平等的勞動權益,從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應當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基于戶籍管理制度而產生的農民工自身的農業戶口這種與勞動關系無關的因素,不應當影響到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任何權利。
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對于農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農業戶口勞動者、農民工、外地農民工、外地非農業戶口勞動者所享受的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從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三六九等的劃分。 3.造成現在農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同,由于農民已經有了土地作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從勞動關系中獨立出來,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將有可能實現。 (作者系北京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豐聯立成律師事務合伙人蘇文尉律師) 關于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但是,目前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仍屢屢發生,幾乎成了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 依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仍有許多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致勞動者合法的勞動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
作為勞動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業壓力,明知單位違法也沒有勇氣訴諸法律,只能忍氣吞聲。發生這種情況最多及最普遍的群體當屬外地進城務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鄉回家過年的農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資,到勞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舉報、投訴的民工使這些部門應接不暇,集團仲裁、訴訟的也一直呈上升趨勢。
依據《勞動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該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是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達數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勞動者不得已才去申請仲裁。
依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只能保護勞動者自申請仲裁之日倒推兩個月的工資,很難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反,卻給了用人單位得以逃脫的機會。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述期間總計達八個月以上,還不算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
面對如此復雜的程序及漫長的周期,現在,許多勞動者就單位拖欠工資問題往往放棄仲裁及訴訟,而代之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在查證屬實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此做法可以說一舉三得,其一,不用交納仲裁及訴訟費用;其二,簡化了程序、縮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勞動法所確定的六十日期間的限制。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勞動者普及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加大懲處力度、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簡化是當務之急。 (作者系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杰律師) 期待《農民工維權益維護法》 “農民工維權”是時下最熱門的討論話題。
而事實上,“農民工維權”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絕非一個概念。“農民工維權”是把農民工個體亦或一定范圍內的有組織機構作為維權的主體,依靠農民工自體發動維權程序,需要農民工自體承受維權成本。
而“維護農民工權益”卻要求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它需要通過推進立法、加強執法監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環節來加以操作并實現。 提出“農民工維權”的口號固然基于對農民工群體人格的獨立與尊重,反映出對農民工群體的信任與關懷,但這一設想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是難以貫徹與實現的。
正如撫養孩子長大與要求孩子自我保護是兩個階段、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樣,現在來談“農民工維權”為時尚早,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可能就像尚未長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為其蘊育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提供周全的保護體系。想要做到維權,先從保障做起。
只有我們首先做到“維護農民工權益”,才有可能期待“農民工維權”。而這需要由國家機關、協會團體,以及全社會所有成員共同營造,而絕非一句“農民工維權”就可以解決的。
一言以蔽之,對“農民工維權”的熱烈討論無法解決現有問題,我們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農民工權益維護法。
個人欠條怎么寫才有效?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雖然欠條沒有固定的格式,但應該具有以下特征: 1. 欠條是在因故不能及時支付他人錢款、物品時向被欠款(物)人所寫的書面證...
可以找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撥打法律援助熱線12348。 ? ?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 ...
有人說低年齡組存在嚴重漏報。我們再看看低年齡組的漏報情況。1990年普查顯示0-9歲人口(1981年到1990年出生)共有21578萬,2000年普查顯示這個年齡組人口為22743萬,比1990年普查多出1165萬,每年多出來116萬,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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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
欠條 XXX人拖欠農民工XXX工資XXX錢。 預計X月X日進行支付。 之后就是欠款人的落款了。 還有時間。
小編將從工資支付與工程建設領域兩個角度,了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關于單位的法定義務及法定責任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一、用人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法定義務和法律責任 (一)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