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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即單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非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內容中有有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關于某些問題的專項通知:
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中小學體育器材和場地》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安全工作,預防學生擁擠踩踏事故的通知
有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以及通知其實還有,這些要是全部總結完要一些時間的,以上是一些比較常用的,希望對你有幫助。,你可以試下
關于小學生的法律法規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經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 :
1、小學生武某上課時,起立回答問題,后排的同學陳某用腳將武某的椅子移開,結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當時身體沒有任何異樣,老師也只批評了陳某幾句,就繼續上課。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腳發麻,后來發展為沒辦法正常坐著上課。父母將她送往醫院診斷,經檢查為尾椎受挫傷,導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長期治療。對這起事故,誰應該擔負責任?
學生陳某負主要責任,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學校負有管理失職責任,負次要責任,應進行相應賠償。
2、兩名中學生星期天在居民區空地上踢足球,在爭球時,不慎將球踢到鄰居陽臺上,不僅造成陽臺玻璃破碎,而且使陽臺一名兒童被玻璃劃傷。問:鄰居財產損失及人身被傷害的民事責任應由誰承擔?
由兩名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3、某電視臺在新聞節目中這樣報道:“今天上午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入室盜竊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李**、趙**并將2人接受警察訊問的正面圖像一同播放。電視新聞這樣報道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預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1、未成年人不得實施的不良行為主要有:⑴曠課、夜不歸宿;⑵攜帶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毆、辱罵他人;⑷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⑸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⑹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⑺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⑻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⑼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2、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有:⑴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夜總會、通宵影劇院;⑵帶有賭博性的娛樂室、游戲場;⑶營業性臺球室;⑷卡拉ok廳和電子游戲機室;⑸審定為“少年兒童不宜”的影片、錄像、錄音等的播放場所。
3、《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5、.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指:⑴糾集他人結伙滋事、擾亂治安;⑵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⑶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⑷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⑹多次偷竊;⑺參與賭博,屢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示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7、“環境”包括14個方面的內容: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
8、我們常提到的9種環境污染物是: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電磁輻射。
9、當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應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公共財物,并設法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撥打電話110)。
10.當你發現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車逃跑,你應該記住逃跑車的車型、顏色、號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法律伴我成長 曾經有過想當一名律師的念頭,想像著自己能站在法庭上,妙語連珠,巧舌如簧,用自己的力量伸張正義,嚴懲惡徒。
總覺著做一名優秀的律師必是一件威風凜凜的大事!但是這個念頭最終還是被打消了。因為做律師似乎就要把那成千上萬的法規法律背得滾瓜爛熟,直到倒背如流!關鍵時刻拿出相關的條文條例來嚴懲罪犯。
可是如此海量的背誦,我實在不敢笑納。所以從小就又有了一種對法律既害怕又悻悻的感覺。
直到五、六年級,我們的書本中忽然有了新成員:《法制教育自助讀本》。有的同學很不在乎地放在一邊;有些人則開始興致大增,翻來翻去地胡亂“研究”起來;也有人和我一樣翻開書津津有味地看起來……就這樣幾乎每天我都會看一二個案例,或在老師的勉勵下寫寫心得。
漸漸地,我對法律恐懼、悻悻的感覺逐漸演變成一種好奇感。這樣日積月累我也掌握了很多法律知識。
我明白了作為一名青少年,我大可不必背誦所有的法律條款,只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即可。有了這些常識后,我們就可以了解自己應當作什么?不應當作什么?后來,我深深地喜歡上了《今日說法》這個節目。
其中源自生活,最真實的案件最讓我們關心。這些撲朔迷離,心驚膽戰的案件,使我們不禁痛恨騙子的狡詐,咒罵惡人的兇殘;同時現場嘉賓的精彩講解又使我們受益匪淺,明白了一招招“自救之法”。
其中一個案例最令我難忘。案件講的是一個女中學生天天被人勒索要錢,她自己非常害怕又無力抵抗她們,就天天偷家里的錢給她們。
若給的錢少了,那幫人就對她惡語相向,拳打腳踢,以至于那個女生自殺了!她的父母事后發現一本驚心動魄的日記,里面用淚水灑滿著女孩的恐懼和悲慘……當時我就想假如我遇到這樣的事情該如何處理?現場的嘉賓當時就說出了應對方法:首先要冷靜,然后要馬上告訴家人或老師,必要時就要報警;不要心存恐懼,覺得丟面子,遲遲不做處理,這樣那幫人就會變本加厲地勒索你。現在回想起來,我依然有些害怕,也暗暗地慶幸自己知道了應對方法。
后來到了初一,我們有了兩周一次的法治課,記得老師曾經告訴我們:作為法制社會的小公民,我們要“知法,懂法,守法”。老師獨特的方言總是逗得我們忍俊不禁,但他的話還是深深地印在我心里。
這樣的快樂學法過程一直伴隨著我的初一生活,后來驚鴻一瞥,邯鄲某學校發生了暴力事件的消息不脛而走,一夜間傳遍了省市。說是一個女住宿生因為斜瞥了一眼一個不認識的女住宿生,便被她和其他的住宿生殘酷地虐待了兩天兩夜!該女生現在已經住進了醫院。
那些女生的做法真是慘不忍睹,讓人惡心,令人發指。真不知道那些還正值青春年華的女孩子們怎么會有如此惡毒的做法?而且這次暴力事件離我們是這么的近在咫尺。
同樣的,我在想如果我遇到類似的事情該如何處理?經過分析我認為可以采取很多方法:例如要想辦法逃離她們,然后去報警;或者伺機通知家人來拯救;再或者遇到人多的地方就迅速大聲呼救等等。如此多的方法都歸功于我這些年的法律學習呀!現在我已經上初二了,雖然沒有了兩周一次的法制課,但我深知:法律能夠幫助我們健康成長,法律是保護我們自身安全的最好工具。
在當今的法制社會中,每個人都應該去了解法律,認識法律,會用法律。在我們學法的同時,也應號召身邊的同事,同學們一起加入學法的隊伍中來。
多一個人就多一份力量,只有大家手牽手,一起增強法律意識,共鑄我們的美麗家園,我們的世界才真的會變成“世外桃源”。法律伴我行,法律伴著你我他。
讓法永駐在我們大家心中,為我們健康快樂成長保駕護航。
小學生守則
1、愛黨愛國愛人民。了解黨史國情,珍視國家榮譽,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2、好學多問肯鉆研。上課專心聽講,積極發表見解,樂于科學探索,養成閱讀習慣。
3、勤勞篤行樂奉獻。自己事自己做,主動分擔家務,參與勞動實踐,熱心志愿服務。
4、明禮守法講美德。遵守國法校紀,自覺禮讓排隊,保持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財物。
5、孝親尊師善待人。孝父母敬師長,愛集體助同學,虛心接受批評,學會合作共處。
6、誠實守信有擔當。保持言行一致,不說謊不作弊,借東西及時還,做到知錯就改。
7、自強自律健身心。堅持鍛煉身體,樂觀開朗向上,不吸煙不喝酒,文明綠色上網。
8、珍愛生命保安全。紅燈停綠燈行,防溺水不玩火,會自護懂求救,堅決遠離毒品。
9、勤儉節約護家園。不比吃喝穿戴,愛惜花草樹木,節糧節水節電,低碳環保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上很多,可以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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