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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在《物權法》中,第二章第一節9到22條。具體如下: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不動產登記的規定主要在《物權法》中,第二章第一節9到22條。
具體如下: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一、根據刑法規定法律規定,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集團的主要成員。
2、多次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渡國家(邊境)邊境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的人身自由。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8、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
(1)為跨境走私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偷渡國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偷渡原因:
1、出國很難獲得簽證。不符合出境條件的,盡量偷渡入境。
2、為了謀取個人或者團體的利益,或者達到一定的目的,逃避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的檢查逮捕,選擇走私。
3、落后沿海地區的人和蛇、豬、農民是主要的。他們認為國外到處都有黃金。
4、這個地區有出國的傳統。福建等沿海地區有數百年的出國工作傳統。
5、地方官僚腐敗。走私猖獗的地區往往是走私和走私猖獗的地區。一些守衛國家大門的部門無法或參與其中。
6、一些國外的流氓同胞(犯罪集團)為了牟取暴利而全面參與這個組織。
7、政府部門的官僚作風很嚴重。正常工作很困難,沒有人知道出入境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些走私者在國外有親戚,可以通過正當途徑出國。
擴展資料:
1、不論安達曼海還是地中海,每一條偷渡船上,擁擠的不是一個個數字,而是一條條生命。偷渡潮愈演愈烈,不容國際社會回避。應對偷渡潮不可或缺的是地區和國際的協調努力。
2、譴責蛇頭黑心貪婪殘酷容易,批評拒絕偷渡船靠岸的國家狠心也不難,關鍵還是要拿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案。不清除貧困、歧視、動蕩和戰亂的土壤,僅靠抓捕到幾個蛇頭不是治本之策。
3、偷渡對于國家來說,影響了正常的國家間的人員交往,減少了簽證收入,擾亂了邊境管理與安全,進而對整個國家安全帶來隱患。對個人而言,違反了邊境管理規定,加大了危險系數,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4、出境
1、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2、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3、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并依法處理:
(1)、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3)、持用偽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證件的。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偷渡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人民網-應對偷渡潮需強化國際協調
湖南的剛考過,主要是客觀題目,單選多選判斷案例分析,還是比較容易的,考察點主要是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和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辦法和物權法。
內容挺多,點比較細,因為以前在房管局工作,所以相對來說容易些。你可以去淘寶買一份不動產登記考試資料的電子版,打印出來看 背誦記憶就可以,還是效率挺高的,里面有很多試題真題,比單純自己看書要好,記得那個淘寶店鋪是不動產考試小靈通,你可以直接搜索一下。我就是筆試面試都買的他們家資料通過的。
我們考了150分鐘,里面還包括公共基礎知識,總體來說還是比較幸運的,很多原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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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為2017新婚姻法購房合同規定。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 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為2017新婚姻法購房合同規定。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購置房屋,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鑒于夫妻之間房產歸屬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文件中,且內容紛繁復雜,小編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匯總和分析,以期為公眾普法、解惑。疑惑之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如何認定房產歸屬?根據《婚姻法》第十...
▌裁判要旨:1.抵押登記的不動產要在法律上產生抵押權設立的效力,必須符合《物權法》第六條關于公示的要求,必須具體、特定、明確。2.對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理解有歧義時,應當以社會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為標準,而不能以抵押權人如何理解為標準...
一、房產繼承概述 (一)繼承權的法律特征:①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②繼承權以人身關系為基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怎么證明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1、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動產物權糾紛大幅增加,尤其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 房屋因其屬于不動產,需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將所有權登記于不動產登記簿,但是不動產登記僅是推定房屋所有權,當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與房屋...
目前房價高企,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購買一套房可能要花上幾代人的積蓄。尤其是在北上廣,在動輒千萬的房屋買賣中,將辛辛苦苦積累的幾百萬元的首付款交付給一個陌生的房東,對于買方來說,你是不是擔心以下法律問題:1、賣方違約拒售(尤其是房價暴漲時,賣...
為配合民法典的實施,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過后即著手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工作。實務中涉及婚姻家庭的糾紛,房子一直是繞不開的話題。而此次解釋關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部分的處理規定有重要修改。 ...
為了讓廣大民眾更清晰更準確地讀懂物權法司法,最高法院頒布了物權法司法解釋(一),針對每一天法規都有相應的解釋。詳細地讀透讀明白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不僅可以理解物權法,更能作為物權法條文的分析工具。下面來看看物權法司法解釋一解析是怎樣的。 ...
裁判主旨《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涉案房產歸配偶一方所有,但是雙方未進行不動產物權的轉讓登記,物權的轉讓不發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