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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建立和發展,從時間上看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1、第一個時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創時期。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上了議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務院頒布了帶有失業保障性質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
1951年2月, 政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這個《保險條例》和1950年頒布的《暫行辦法》,對職工的醫療、生育、養老、病假、傷殘、死亡、失業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標準的規定,從而解除或減輕了職工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了職工的基本生活。
政務院于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保險條例》。到1956年,我國當年享受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相當于當年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
195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一制度增加了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項目。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以頒布單行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1950年頒布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對革命工作人員的傷殘死亡待遇作了規定。
1952年頒布了《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1955年頌布了《關于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
這些單行法規分別對疾病、養老、生育、傷亡等項的保險待遇作了規定。到1957年末,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個時期(1958年初——1966年4月):發展時期。1958 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職、退休條件,適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退職辦法不一致的矛盾。
為了解決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中存在的浪費問題,1965年和1966年我國分別頒布了《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的通知》和《關于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改善了職工患病時的醫療待遇。同時,為了保證職工在病傷或生育時獲得合理的休養和病傷、產假待遇,做好職工因病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制定了《批準工人、職工病傷、生育假期的試行辦法》、《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
這期間建立了移地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職工及時享受待遇,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避免支付差錯,全國總工會于1960年制定了《關于享受長期勞動保險待遇的移地支付試行辦法》。為了合理解決輕工業、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福利待遇問題,1966年4月頒布了《關于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休福利統籌辦法(試行草案)》、《關于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職處理辦法(試行草案)》,這兩個試行草案對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實施范圍、退休退職的條件和補助標準以及統籌基金的來源和征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通過以上的改進立法,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3、第三個時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滯和受破壞時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在十年內亂時期, 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沖擊,社會保障立法處于停滯狀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被否定,勞動保險被污蔑為“修正主義”,是“腐蝕人民腐蝕機關工作人員”,是“形式上為工人好,實際上腐蝕工人意識”,是“鼓勵懶漢”等,導致了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認識。
在實踐上,勞動保險管理機構被撤銷,社會保險金的征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在一些地區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險待遇的辦法也被迫停止執行。特別是1969年國家發布了《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建議(草案)》,停止提取社會保險金,取消了社會保險費統籌制度,將社會保險改為企業保險。
這就降低了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勞動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總之,在十年內亂時期,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個時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復、改革與創新時期。 1976年10月,十年內亂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復和重建。
1984年,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立法從社會保障的運行機制、模式類型、項目構成、待遇水平、管理社會化等方面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與創新。
頒布了大量社會保障法律法規。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
同年,發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
憲法 民法總則 民法通則 刑法 勞動法 保險法 勞動合同法 立法法 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就業促進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強制法 婚姻法 遺產繼承法 稅務法 國土資源法 國家安全法 專利法 知識產權法 海商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 監察法 民法法 律師法 突發事件應對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行政復議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法律援助條例 人力資源市暫行條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勞動基準法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
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資)、第6章(勞動安全衛生)、第7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具體規定有: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
《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994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放假辦法》(1999年)
2、工資方面: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
3、勞動安全衛生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5年)、《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6年)
4、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方面: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設立、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股東責任、股東權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項,都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進行,是中、小企業貫穿始終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為了盈利,而盈利就離不開交易。《合同法》是規范市場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體進行經濟活動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蓋的內容廣泛,不僅商品交易需要訂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權交易、知識產權交易、物權變動等事項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調整。
3、《物權法》
公司經營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以及交易有些動產,是需要登記才能取得物權的,這部分物權的取得是要受《物權法》調整的。
同時,《土管法》、《房地產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產物權方面應當遵循的規范。
4、金融類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運營期間,要支付結算、要貸款融資,這個時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票據法》、《證券法》等。
公司為了分散風險以及交通工具類因國家強制規定,而必須或選擇的保險,就又涉及到《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5、知識產權類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譽、同時還會給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注冊商標、有自己的商業秘密和專利技術。這些涉及到《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6、稅收類的法律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納稅義務人,在繳納稅款的時候要遵循《增值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規范和約束。
7、勞動類法律
公司經營離不開人,而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就要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是規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應法律規定,例如:上市申請需要提交上市報告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擔保法》
公司經營的時候,不僅涉及到為人擔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擔保,這方面就要受到《擔保法》的調整。
一般是20年的年限,工業用地出讓和工業用地租賃50年的區別如下:
1、款項的支付方式不同,出讓金一般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租賃費一般是按月支付本月的租金,
2、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會注明租賃期內因為土地權屬糾紛或是政府征用土地,承租方獲得適當獲得部分賠償后搬遷的條款,已經繳納的租金不會退回,只是補償廠房等搬遷的損失,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不會遇到土地權屬糾紛。
3、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租賃獲得的工業用地只有租賃合同。
4、會計處理和稅前抵扣方面,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作為無形資產按照土地使用期限分期攤銷,租賃來的土地則是每期發生的租賃費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筑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回答:
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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