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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的土地使用權在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可能是你不太了解。在農村土地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的使用除了用于農業的種植、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外,用于其他方面的,國有土地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交納轉讓費,農村土地需要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手續,然后才能參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四章 耕地保護第五章 建設用地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更多內容詳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最新土地管理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中國現行法律:
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社會法、訴訟法和刑法,包含財政金融法、國防外交法、國家機構法、行政法、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婚姻家庭法、經濟法、經濟行政管理法、科教文衛法、勞動保護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政內務法、涉外經濟法、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知識產權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擴展資料:
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律有民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勞動基準法。行政程序法、公司法、所得稅法、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個人數據保護法。
中華民國憲法、土地法、政府采購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建筑技術規則建筑設計施工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
行政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國法律大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1998
年
12
月
27
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
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
1999
年
9
月
17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2007
年
3
月
16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2009
年
8
月
27
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法》
若干問題的批復
(
1995
年
3
月
11
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實施
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
1995
年
12
月
27
日)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1998
年
7
月
20
日)
(
2008
年
2
月
7
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
2009
年
6
月
17
日)
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
(
2003
年
5
月
8
日)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2006年1月4日)。
一、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英文版)·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殘疾人權利公約·宗教事務條例二、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江蘇量刑指導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三、民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行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人事爭議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賠償案件文書樣式(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2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 年 12 月 27 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土資源部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2005 年 3 月 4 日) 5.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 年 9 月 17 日)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4 年 4 月 29 日) 7. 8.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 年 10 月 21 日)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
知(2004 年 10 月 31 日) 9. 國土資源部關于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土地登記辦法(2007 年 12 月 30 日) 12. 關于貫徹實施《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2008 年 4 月 8 日) 13.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2006 年 12 月 4 日) 14.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 導意見》的通知 (2009 年 6 月 19 日)
15.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節錄) (2008 年 10 月 12 日)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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