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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一般從業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科目2015年8月起開考,目前已公布考試大綱,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考試教材預計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證券從業考試教材信息>> 第一章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第二節公司法 一、公司的種類 (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也稱有限公司,是指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稱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據協議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個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總公司和分公司 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管轄該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分公司是指業務、資金、人事等各方面受總公司管轄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由總公司承擔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為標準對公司所作的一種分類。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時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這是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對公司所作的一種分類。
凡是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登記與批準設立的公司,均為中國公司,是中國法人;反之均為外國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財產權 公司法人財產權指的是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財產。
一定的財產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與支配的財產,以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的財產一般被稱為公司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貨幣組成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
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公司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重要標志,是公司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進而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依據。 三、公司的經營原則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一)合法經營原則 公司的所有經營活動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經營對象、經營方法、經營渠道等都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自主經營原則 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享有自主經營權,或者說公司有權依法自主經營,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的一項基本權利。
公司是法人實體,有獨立的利益、獨立的人格,有權獨立地作出經營決策,自主決定經營內容、經營方法,組織經營活動,不受來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預。 (三)自負盈虧原則 公司對自主經營中所產生的經濟后果自行負責,即獲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現虧損,也由公司自行承擔責任。
自負盈虧和自主經營是結合在一起的,它們都是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四)依法接受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 公司作為經營的個體,總是在宏觀經濟的環境中運作,必然要受到國家宏觀調控的影響,服從于國家總的經濟政策,接受國家依法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
(五)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原則 公司作為市場競爭主體,應當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根據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降低成本,增進效益,提高勞動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經營活動中要遵循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
競價與成交 一、競價原則 原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
(一)價格優先 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于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二)時間優先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于后申報者。
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二、競價方式 方式: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13:00-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一)集合競價 1。
概念 集合競價,是指對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2。
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的原則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2)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如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
上海證券交易所則規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集中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二)連續競價 1。
概念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按照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在無撤單的情況下,委托當日有效。
另外,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來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深圳證券交易所還規定,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2。成交價格確定原則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位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競價申報時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一)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1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都為5%。 (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
是對上市公司目前所處狀況的一種客觀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資者提示市場風險) 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買賣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制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企業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格上下3%。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范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
(二)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我國證券交易所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1。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證券交易所還包括封閉式基金); 2。
增發上市的股票; 3。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股票; 4。
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條款 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嚴性,以及社會情勢的變遷性。)
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規定: 1。 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50%。
2。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盤價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70%。
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制。 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申報價格不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于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于該平均數的70%。 2。
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3。
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 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深圳交易所的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范圍: 1。
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2。
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3。
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前。
證券市場法律法規 法律:證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法律地位: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部門法 。
生效時間: 1999-7-1 開始實施。 調整對象:證券市場參與主體,覆蓋范圍為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監管 核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構成: 12 章構成,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證券交易 一般規定:交易的合法性、場所、價格確定原則、交易方式、禁止融資融券、限制、帳戶保密制度、收費公開制度、特定交易報告制度; 上市:股票、債券上市制度及程序、暫停或終止 持續信息公開:內容、原則、方式、監管 禁止行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等 交易的禁止行為 禁止為客戶賣出其帳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 禁止將當天接受客戶委托或者自營買入的證券又在當天將該證券再行賣出; 不得違背客戶的交易意愿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 禁止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 不得接受全權委托,或者對損益作出承諾; 不得操縱價格、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交易量; 不得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禁止編造或者傳播影響交易的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收購 收購的方式 要約收購的程序,要約收購的期限規定 協議收購的程序 收購活動的監管 收購中的國有股 從業人員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編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2.2.1 會員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應當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限,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證券交易。
2.2.2 交易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向本所申請設立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與接受本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位。
2.2.3 交易單元和交易權限的具體規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2.3.1 在本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權證;
(五)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2.3.2 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
(一)現券交易;
(二)回購交易;
(三)融資融券交易;
(四)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式。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證券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 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 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三個層次: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2、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3、證監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規章 一、國家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通過,生效時間:1999-7-1開始實施。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人大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6年1月1日生效、1、調整范圍:涵蓋了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以法認定的其它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2章構成,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 2、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監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來源:考試大 二是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三是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四是完善證券的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登記結算制度,規范市場秩序 五是完善證券監管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六是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由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又于1998-12-25由人大十三次會議修訂《公司法》公司法調整的對象為公司的組織和行為。
1、調整范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其核心: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核心內容:規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權力與職責 2、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公司設立制度,廣泛吸引社會資金,促進投資和擴大就業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體高公司的運作效率 ①從總體要求公司應當建立權責規范、制度完善、各負其責、有效制衡的內部管理機制采集者退散 ②健全董事會制度,突出董事會決策作用,強化對董事長權力的制約,細化董事會會議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強化監事會作用 ④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 (3)健全股東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機制,鼓勵投資 (4)規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嚴格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推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5)健全公司融資制度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 (6)調整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滿足公司運營和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www。 Examda。
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經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1、調整范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動,目的是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基金法的內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條,包括總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交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2、基金法主要內容: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證券犯罪的規定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2、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罪 3、非法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 4、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5、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誘騙他人買入證券罪來源:考試大 6、操縱證券市場罪。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條。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附則等。
(2)《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是“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該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從調整證券種類來看,《證券法》主要調整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政府債券本法不予調整;從調整行為來看,既調整證券發行也調整證券交易;在調整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方面,優先適用《證券法》,只有在《證券法》未規定時,才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
(4)主要是對下列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擅自發行證券或者制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 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與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 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用虛假信息誤導或者影響證券交易;欺詐行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為客戶賣出其賬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人證券;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綜合類證券公司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自營業務; 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買賣證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收益;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等。 (5)禁止行為。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6)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以及其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而獲利的行為。 (7)內幕人員主要包括: A.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C.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D.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如秘書、打字員等。 E.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主要是指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工商稅務等有關工作人員等。 F.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主要是指發行人聘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投資顧問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 G.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我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報刊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 (8)證券交易內幕信息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尚未公開”。
也就是行為人在進行交易時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在證監會指定的“七報一刊”上公布,或者尚未通過中央、地方認可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是“對證券市場的價格有重大影響”,即價格敏感信息。
(9)《證券法》將內幕信息的范圍劃為: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A.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B.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C.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D.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E.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F.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G.公司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H.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I.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J.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K。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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