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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教育立法指的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 教育的法規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范性文件。
我國已頒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
我國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它作為國家教育的根本大法,為我國實現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對進一步落實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維護學校、教師以及受教育者等教育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發揮著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對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作出了法律規范。
義務教育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適齡兒童、青少年的學校教育。義務教育法對人民政府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主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實施義務教育中的責任,以及家庭、父母所應承擔的責任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用法律來保障我國適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一部保障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和地位;教師隊伍的建設;教師的待遇和教師的管理制度以及侵犯教師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對進一步提高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供了全面具體的法律依據。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該法規定了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職業教育機構的設立、條件、標準和審批,以及全社會發展職業教育的責任等重大問題,對于建立職業教育制度,培養各種應用人才和具有專業技能知識的勞動者,提高勞動者的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具有重要意義。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進一步推動了科教興國戰略的發展,為高等教育的健康、全面發展,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教育教學改革,培養跨世紀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合格的高級專門人才,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此外,國務院制定了十幾個有關教育方面的行政法規,如《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單獨或者與其他部委聯合發布了數百個有關教育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與這些教育法規和規章共同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教育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束了在教育領域中無法可依的現象。?。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第三條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教育。
你好!關于教育的法律有: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全國人大1996年5月15日通過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全國人大1998年8月29日通過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全國人大2000年10月31日通過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全國人大2004年8月28日通過
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國人大1995年3月18日通過
道友,另外教育行政法規13部,如您需要,我也告知。
教育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全部現行法律所構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一個國家的現行法律規范總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同時各部門法之間又形成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相互滲透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形成一個法律的特殊的內在結構,法律體系就是指一國法律的內部結構。教育法律體系是教育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系統結構,它是指一國現行教育法律規范所構成的完整的、內部協調一致的、有機聯系的教育法律的整體系統。
(一)教育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
從教育法律體系的縱向構成上看,由于教育法律的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的不同,教育法律的適用范圍和效力也不同。按其不同的適用范圍和效力等級,可從縱向上將我國的教育法律分為以下幾個層級:
一是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據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礎和根據,一切規范性文件皆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權。憲法規定了我國教育的社會性質、目的任務、結構系統、辦學體制、管理體制,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對少數民族、婦女和有殘疾的公民在教育方面予以幫助,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了學校的教學用語,規定了宗教與教育的關系,這些都是各種形式和層級的教育立法的主要依據和最高依據。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便是違憲。
二是教育基本法。它是與國家憲法相配套,對整個教育全局起宏觀調控作用的教育基本法,即《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調整教育內部、外部相互關系的基本法律準則,有人將其稱為“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的“母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教育法》,是我國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我國教育的基本方針、基本任務、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等,也是制定其他教育法規的基本依據。
三是單行教育法。它是與《教育法》相配套的單行教育法,以及其他與教育相關法律中的條款。教育單行法是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確立的原則制定的,用于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的教育法規。我國先后已經制定并公布實施的其他教育單行法有六部:簡稱為《學位條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
四是教育行政法規。它是與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相配套的,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教育行政法規。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我們通常所說的教育行政法規專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有關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
五是地方性的教育法規。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或其常委會和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六是教育規章。它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部門教育規章是指國務院所屬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單獨或與其他部、委聯合發布的有關工作命令、指示、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其效力雖低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但在全國有效。部門教育規章通常由教育部部長以教育部令的形式簽發,或由教育部會同國務院其他部委以聯合令等形式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身權限內發布的調整教育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稱為政府教育規章。
(二)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
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是指按照它所調整的教育關系的性質或教育關系的構成要素不同,劃分出若干個處于同一層級的部門法,形成教育法規調整的橫向覆蓋面,使之在橫向構成上呈現出門類齊全、內容完整、互相協調的態勢。
人們對教育內部和外部各種教育關系構成要素的認識不同,判別教育法律體系橫向構成的種類所采用的標準不同,以致對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的表現形式作出不同的劃分。有人將我國教育法規按橫向結構的表現形式分成六類;也有人將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分為八大類。可見,對教育法律體系從橫向上進行統一的分類,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需要作更深層次的研究。目前我國教育法律體系的橫向結構按現行的教育法體系框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統領下有六個部門法(單行法)構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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