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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婚姻登記條例》、《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案件應參照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復函等等。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訂婚,在法律上稱為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對婚姻關系的事先約定。
1、訂婚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丕予受理。
在我國,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對訂婚既不提倡,也不禁止。男女雙方只要是自愿訂婚,法律也不會進行干涉。訂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完全自愿才能夠結婚。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
2、“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在一些婚約糾紛中,有這樣一種情況:訂婚后,雙方經過很長時間后才解除婚約,一方有過錯,而另一方已過了適婚年齡。因此無過錯方提出青春補償費的要求。這種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于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 原則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
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婚姻法全文第一章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
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 結婚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四條 男二十二歲,女二十歲,始得結婚。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五條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結婚: 一、為直系血親,或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瘋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 婚姻法全文第二章第六條 結婚應男女雙方親到所在地(區、鄉)人民政府登記。
凡合于本法規定的結婚,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即發給結婚證。 凡不合于本規定的結婚,不予登記。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 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八條 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斗的義務。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九條 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條 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一條 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三章第十二條 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 父母子女間的關系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三條 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 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前項規定。
溺嬰或其他類似的犯罪行為,嚴加禁止。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四條 父母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或其他人證物證證明其生父者,其生父應負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歲為止。
如經生母同意,生父可將子女領回撫養。 生母和他人結婚,原生子女的撫養,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婚姻法全文第四章第十六條 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 離婚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七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應向區人民政府登記,領取離婚證;區人民政府查明確系雙方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得由區人民政府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應即轉報縣或市人民法院處理;區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礙男女任何一方向縣或市人民法院申訴。縣或市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也應首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時,即行判決。
離婚后,如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應向區人民政府進行恢復結婚的登記;區人民政府應予以登記,并發給恢復結婚證。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八條 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但女方提出離婚,不在此限。 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第十九條 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兩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得準予離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軍人與家庭已有兩年以上無通訊關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與家庭有一年無通訊關系,其配偶要求離婚,也得準予離婚。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均愿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一條 離婚后,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離婚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額數的請求。
婚姻法全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條 女方再行結婚后,新夫如愿負擔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則子女的生父的負擔可酌情減少或免除。 婚姻法全文第七章 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 婚姻法全文第七章第二十三條 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
與婚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婚姻登記、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家庭方面的收養、繼承等,具體有:
1、《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包括:原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
2、《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內容包括: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法律責任、附則;
4、《繼承法》,規定的內容包括:總則、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產的處理、附則;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001-4-28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匯編)
1958-1-9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1993-11-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7-6-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
1989-11-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11-2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5-8-2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
1997-9-3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正)
1993-11-3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6-2-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我國現行有效的婚姻法律主要包括: (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國務院2003年8月8日發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 2003年9月25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及民政部新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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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民事法律有哪些條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公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實踐中很多夫妻離婚案件中,都有第三者的身影,婚外第三者破壞家庭關系,影響了社會風氣,為社會道德所譴責。在我國的婚姻法中,也陸續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對于離婚案件產生了指導作用,被譽為新婚姻法,即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那么我國現行婚姻法律制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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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未成年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政府一貫重視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親可以結婚嗎?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近親結婚,但在我國一些偏僻的地區由于很多人不懂法,仍存在著近親結婚的舊習俗,認為這是親上加親,不斷親緣。下面,瑞律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近親結婚的法律知識。 一、近親結婚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