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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保險法包括調整保險關系的內容。
因為,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幸均屬保險法。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準則。它不僅包括專門以保險關系為規范對象的法律、法規,而且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保險活動的有關法律條文。保險立法的目的是加強對保險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所以,保險法包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保險施行法,社會保險法等內容。
最后,祝你開心快樂,一切順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節 財產保險合同
第三章 保險公司
第四章 保險經營規則
第五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定義】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空間效力】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遵紀守法原則】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保險專營原則】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托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托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第二章 保險合同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和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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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保險法包括調整保險關系的內容。
因為,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對象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范幸均屬保險法。
是調整保險關系的準則。它不僅包括專門以保險關系為規范對象的法律、法規,而且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保險活動的有關法律條文。
保險立法的目的是加強對保險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所以,保險法包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保險施行法,社會保險法等內容。
最后,祝你開心快樂,一切順利。
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
2、【行政法】: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3、【民法商法】關于民法和商法的關系,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并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于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采取民商合一體例。
4、【經濟法】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5、【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6、【社會法】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社會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金融法、計劃和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這些現代法律主要是解決經濟規劃、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的問題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目前涉及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適用于全國及北京市范圍的有:(1) 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 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 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 督檢查辦法》、《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社會保險 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3) 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企業城鎮勞動者養老保 險規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 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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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 保險合同爭議是指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合同主體就保險合同內容及履行時的執行約定具體做法等方面產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導致的意見分歧或糾紛。 處理解決的方式有: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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