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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國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禁止進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膏(也稱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劑)。
第二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其他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家用爐灶、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裝裝壓縮、液化氣體鋁容器、蒸發量在900噸/時及以上的發電用鍋爐、蒸發量超過45噸/時的其他水管鍋爐、蒸發量不超過45噸/時的水管鍋爐、未列名蒸汽鍋爐(包括混合式鍋爐)、過熱水鍋爐、家用型熱水鍋爐、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過熱水鍋爐的輔助設備、集中供暖用鍋爐的輔助設備、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動力裝置的冷凝器、使用液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天然氣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其他氣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粉狀固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機械加煤機及其機械爐篦、機械出灰器等裝置、礦砂或金屬的焙燒、熔化等熱處理用爐及烘箱、煉焦爐、放射性廢物焚燒爐、未列名非電熱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箱、未列名磁帶錄音機及其他聲音錄制設備、未列名視頻信號錄制或重放設備、心電圖記錄儀、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未列名超聲波掃描裝置、核磁共振成像裝置、閃爍攝影裝置、病員監護儀、未列名電氣診斷裝置、紫外線及紅外線裝置、注射器(不論是否裝有針頭)、管狀金屬針頭、縫合用針、其他針(導管、插管)及類似品、牙鉆機(可與其他牙科設備組裝在同一底座上)、裝有牙科設備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儀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聽診器、血壓測量儀器及器具、內窺鏡、腎臟透析設備(人工腎)、透熱療法設備、輸血設備、麻醉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X射線斷層檢查儀、其他牙科用X射線應用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X射線應用設備、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未列名X射線的應用設備、醫用。(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其他e(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X射線管、X射線影像增強器、編號9022所列其他設備及零件、電視電子游戲機、投幣式電子游戲機、投幣式其他游戲用品、其他電子游戲機、發動機、車類。
第三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含鉛汽油淤渣(包括含鉛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鉈及其混合物礦灰與殘渣(用于提取或生產砷、汞、鉈及其化合物)、含有銻(或鈹、鎘、鉻及混合物)礦灰殘渣(用于提取或生產銻、鈹、鎘、鉻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產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聯苯(或多溴聯苯)的廢油(包括含多氯三聯苯的廢油)、其他廢油、廢藥物(超過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適于原用途的藥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醫療廢物、廢鹵化物的有機溶劑、其他廢有機溶劑、廢的金屬酸洗液(或液壓油)及制動油(還包括廢的防凍液)、主要含有有機成分的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其他編號未列明化工副產品及廢物、含有銀或銀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貴金屬)。
第四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人發(不論是否洗滌,包括廢人發)、豬鬃和豬毛的廢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獸毛的廢料、廢馬毛、礦渣(或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瀝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鉛的礦灰及殘渣、主要含銅的礦灰及殘渣、主要含鎢的礦灰及殘渣、含其他金屬及化合物的礦灰及殘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釩大于10%的礦灰及殘渣)、廢輪胎及其切塊、皮革廢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舊衣物、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
第五批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貨物:空調、放射性廢物焚燒爐、電冰箱、計算機類設備、顯示器、打印機、其他計算機輸入輸出部件及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其他部件、微波爐、電飯鍋、有線電話機、傳真機及電傳打字機、錄像機、放像機及激光視盤機、移動通訊設備、攝像機、攝錄一體機及數字相機、電視機、印刷電路、熱電子管、冷陰極管或光陰極管等、集成電路及微電子組件、、復印機、醫療器械、射線應用設備。
歐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以下簡稱"REACH")法規的提案,已于2004年1月向世貿組織作了通報。
在2005年底由歐洲議會和歐盟國家部長理事會批準,2007年實施。 法規的首要目標是追求可持續發展這是一個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提案,其首要目標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追求社會可持續發展。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歐盟委員會將建立統一的化學品監控管理體系,并于2012年前完成所有相關化學品的管理。該體系對歐盟市場上約3萬種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輕工、制藥等產品分別納入注冊、評估、許可3個管理監控系統。
按照歐盟擬定的時間表,產量在100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應于3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00至1000噸的化學物質,于6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至100噸的化學物質于11年內完成注冊,未能按期納入該管理系統的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同時,該法規還規定了嚴格的檢測標準和高昂的檢測費用,這些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據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種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
該法規提案的實施,將對我國乃至世界石油和化工及輕工、紡織等相關產業產生重大影響。據估計,將有500 多萬種現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受到影響。
這一情況已引起我國政府和中國石化工業行業的高度重視。 REACH法規的實施對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的發展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REACH法規從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出發,對化學品的研發、生產、銷售、使用、廢物處理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加快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采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改進生產工藝,減少環境污染,加快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進程。 法規實施將對我國產生負面影響REACH法規的實施也會給我國化學工業及相關產業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為無論是化學品的研制、生產和使用量,還是化學品的貿易額,中國與歐美發達國家都還有很大差距。 歐盟一直是中國重要的貿易伙伴。
2004年,歐盟與我國的化學品貿易總量為2719萬噸,總金額達到29 9億美元。其中,出口的化學品涉及904個稅則號,出口量1000噸以上的有215種產品,出口量100噸以上有47 4種產品;歐盟向我國出口化學品則涉及1066個稅則號。
因此,REACH法規實施后,一些出口歐盟或有出口潛力的化學品和使用這些化學品的下游產品將可能被歐盟市場淘汰,一些化工企業因成本上升將可能轉產甚至破產。據我國有關方面估計,歐盟化學品新政策一旦實施,可能會導致我國企業20萬人失業。
初步分析,REACH法規實施對我國石油化工及相關產業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給我國化工產品的出口造成障礙。 歐盟是我國化工產品的主要出口市場之一。
REACH法規的實施,對我國化學品的出口貿易將產生全面的影響。據海關統計,2004年,我國對歐盟出口石油化工產品1728萬噸,出口額140億美元。
從我國對歐盟出口石油化工產品的結構可以看出,多數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產過程污染比較嚴重的產品,也是歐盟不可缺少的塑料、橡膠、有機或無機化工原料及各種中間體等。這些產品有關的信息數據或者沒有,或者不全,或者達不到歐盟的技術標準。
根據REACH法規的要求,中國向歐盟出口這些化學品和幾千種化工下游產品將面臨注冊、評估、許可的問題,且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生產商或者進口商進行注冊。據估計,由此增加的費用,將使我國對歐盟石油化工產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5%以上,導致我化工品對歐盟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歐盟市場。
據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預測,我國農藥產品將部分退出歐盟市場,每年將減少出口額7000萬美元以上,隨著歐盟東擴,我國所受到的損失將超過8000萬美元。對有出口潛力的化工產品和下游加工企業,如紡織、輕工、家電等行業,將產生更大的貿易阻礙。
因此,REACH法規的實施,必將在近期內對中國石油化工產品的對歐出口造成嚴重阻礙,且影響中國下游產品的對歐出口。 二是嚴重影響下游相關產業的發展。
歐盟也是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品來源地,特別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一時還離不開歐盟市場。 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的化工品生產商或出口企業必將把其高額的注冊、評估費用打入產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價格,這對中國化工進口企業來說無疑要增加成本。
由于我國從歐盟進口的化學品主要是高檔的、高附加值的、我國目前急需的有機、無機化工原料及中間體,塑料及其制品,因此,我國化工貿易逆差可能會更大。據行業測算,將使我國從歐盟進口化工品的平均價格普遍提高6%以上,不僅影響中國化工產業的發展,而且將導致我國相關的下游產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嚴重影響我國紡織、醫藥、輕工、電子、汽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是將導致化學品國際貿易市場的大轉移。 中歐化學品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歐盟是我國化學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也是我國化學品進口的主要來源地。
從與歐盟的化學品貿易結構分析,我國從歐。
化工企業法律法規分為5大類。
第一類主席令,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環境copy保護法等;第二類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地方的;第三類部門規章,主要是國家安監局令。
如國家安監局第49號令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51號令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標準。如AQ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規范;第五類地方法規、規zhidao則,是指單位所處地區下發的關于生產、安全、環保的相關法規。
這里推薦一個網站/newpage/,隨著生產發展所有法規是有更新的,登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點擊法律法規和標準,各類法規應有盡有。
必須有中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明確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必須有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使用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使用要求,并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此外,還要有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相應的警示標志。這表明,在法律上,我國有非常明確的關于產品說明的規定,既然法律有規定,那么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講,就必須履行,否則就構成對產品責任的違反。
但現實中,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上述規定比較原則,許多商家并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去做。就進口商品來講,商家蒙混過關也并不是難事。2005年,國家工商總局曾下發有關通知,要求進口食品必須用中文標明原產國國名、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等信息,但是,這只局限于對進口食品的規范,對于更多的進口商品來講,顯然缺乏規范效力。因此,在我國,眾多進口商品缺乏中文標識的關鍵是缺乏法律約束,也就是說,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應該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法規來進行規范,要求商家必須為進口商品提供翻譯準確的中文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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