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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皮果核、煙頭、紙屑、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亂丟廢電池、熒光燈管、電子顯示屏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廢油、廢液等污染周圍環境。
車輛清洗站點的污水應當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應當除油,污泥應當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亂堆亂放。 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城市綠化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所產生的廢棄物,不得亂堆亂放。
清運垃圾、糞便,接收船舶垃圾、糞便,以及進行水上航行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禁止在設區的市市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污染環境,對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城市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應當密閉運輸,并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糞便外溢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市容環衛作業企業及時清除、疏通,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因建設施工、拆除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垃圾,應當堆放在指定的地點。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場所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清運。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滴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具體辦法,積極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對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城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分類投放設施。 市容環衛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報處置方案,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規劃方案,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建設標準和環境標準,遵守相關操作管理規范,提高無害化處理水平。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垃圾處理廠(場),應當責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集貿市場和大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集散地和各類船舶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 按照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以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損毀、占用、遷移、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前提出遷建方案,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2、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3、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
4、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當前全省環境監測系統進一步做好服務經濟發展工作的通知
5、江蘇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6、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質、不同處置方式的要求,從垃圾產生的源頭上將垃圾分類后收集、儲存及運輸,它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體系中的一個關鍵環節。通過垃圾分類,可有效地實現廢棄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廢品回收,為先進的垃圾處理方式的應用奠定基礎,為垃圾處理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目標創造良好條件。目前西方發達國家普遍采用垃圾分類的方法,垃圾分類的法律體系相對完善。而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于起步階段,現存的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還是實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這些給資源回收及處理帶來極大困難,也給環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戰。
1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法律制度現狀
1.1中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現狀
目前,中國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還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區一般都建有專門的垃圾堆放處,居民將家中垃圾裝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環衛工人或垃圾車將這些垃圾運往垃圾中轉站;在公共場所或馬路兩邊,分段設置垃圾箱,由專人定時清理。[2]2000年,國家建設部確定北京、上海、廣州、南京、深圳、杭州、廈門、桂林八個城市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試點城市可以在法規、政策、技術和方法等方面進行探索和總結,并為在全國實行垃圾分類收集創造條件。[3]
然而多數城市經過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類依然舉步維艱。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市民對垃圾分類的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管理部門重視程度不夠;城市拾荒者問題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執行措施;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等。
1.2相關法律制度
中國現行的關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規有以下幾部:
1.2.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專門規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內的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礎,但該法中對于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并無具體規定。
1.2.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年修訂)(以下簡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中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單行法,該法第三章第三節為“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條中做出了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1.2.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系統地對城市固體廢物進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設部頒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迫使相關部門對此做出相應措施,其中對于垃圾分類有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1.2.5各種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區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陸續頒布了一些與垃圾分類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頒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實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環衛局關于進一步開展本市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新方式試點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法律性文件細化了垃圾分類的具體規定,對制定垃圾分類的詳細標準、明確相關管理責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來源:環境科學與管理)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將在2020年11月1日施 行,這就是說,11月1日起,所有的小區都要開展垃圾分類。
在這之前,就要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包括廣泛開展宣傳,配 -3- 置分類容器和設施,做好與分類收運的銜接。有的小區準備 工作完成得早,就先開展垃圾分類;有的小區準備工作還在 進行中,還沒有進行垃圾分類。
現在距離11月1日,只有1 個多月的時間,每個小區都應該立即行動起來,研究制定適 合小區實際情況的垃圾分類實施方案,把條例的普遍要求細 化為具體措施,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實施,及時解決 和糾正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不斷提高小區分類質量。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環境保護必須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控制源頭、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方針,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綜合平衡,將有關的污染防治費用納入政府預算,并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規劃、區域開發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或者審核;(三)統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四)負責管理環境監測和環境監理工作,定期公布環境質量狀況;(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廣國內外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開展國際間環境保護的合作和交流;(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破壞事故以及糾紛,并按照規定權限審理環境行政復議案件;(七)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級計劃、經濟、城建、規劃、公安、工商行政、衛生、土地、礦產、灘涂、農業、林業、漁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及海洋、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等管理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本部門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不得向社會轉嫁污染,謀取自身的經濟利益。
對于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調整影響環境質量的不合理的布局、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擬定本系統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管理本系統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所屬單位的環境保護進行檢查考核,重視和加強環境保護科學的研究,開發推廣環境保護實用技術。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環境保護教育列入規劃和計劃。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推行標準化建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其監測數據應當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環境的依據。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監測數據以及環境糾紛監測數據的爭議,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仲裁。
第十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和充實環境監理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必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鄉鎮企業發達的地區、有條件的鄉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監理站(所)。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技術改造等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凡對環境有影響以及對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制度,做到先評價后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未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行政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設計部門不得先行設計。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遵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評價收費標準收費,并對評價結論負責,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考核。第十二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部門對國家環境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地方環境標準,對國家環境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擬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環境標準,地方環境標準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以及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區、城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和農業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國家規定用于環境保護的資金,應當予以落實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應當積極開辟新的資金渠道,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設部令第157號 【發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
1.中國關于垃圾分類的法律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質、不同處置方式的要求,從垃圾產生的源頭上將垃圾分類后收集、儲存及運輸,它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體系中的一個關鍵環節。通過垃圾分類,可有效地實現廢棄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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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五章 保障與促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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