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婚前詩酒花,婚后醬醋茶;愛情很美好,生活很現實。阿偉和小莉原本也是一對恩愛非常的小情侶,從相識相知到熱戀結婚。然而好景不長,婚后不到一年,兩人之間的甜言蜜語就變成了無言冷戰、惡語相向,最終決定離婚。但是,阿勇的父親一個月前剛去世,留下了一套房產,小莉提出離婚,同時要求分割阿偉父親的房產。阿偉對此堅決不同意,一方面提出自己的姐姐還沒表態;另一方面放了狠話,說寧愿放棄房子也不能便宜了小莉。這下可把小莉氣壞了,一紙訴狀雙方對簿公堂。那么,小莉究竟能否分得該房產呢?
【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律師分析】
分析上述法條可知:第一,離婚時進行分割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繼承取得的遺產,若無遺囑表明只歸其中一方所有時,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離婚時任何一方均有權進行分割。第二,離婚時進行分割的財產應為份額明確的財產。遺產繼承并非自動取得,涉及到各個繼承人共同對遺產進行處置。顯然,當繼承人之間尚未進行遺產分割或繼承糾紛尚未處理完畢前,繼承人和配偶間針對遺產的離婚分割很難實現,法院對此也不會進行處理。因此,配偶一方針對繼承遺產的離婚分割,應在繼承分割后另行起訴主張。第三,離婚時進行分割的財產應為確定存在的財產。遺產在繼承處理之前,繼承人有權放棄自己對該遺產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置前,明確表態放棄自己可得的份額,那么其配偶離婚時就不能再行主張分割該繼承份額。
回到本案中,若阿偉的父親沒有留下遺囑表明阿偉的繼承份額專屬于阿偉自己,小莉就有權在遺產處置完畢、繼承分割之后主張自己的份額。但若阿偉在父親去世后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小莉則無法再行主張。放棄繼承屬于繼承人對其權利的重大處分,當事人在做此決定前應當深思熟慮、慎重行事,如果僅是為了不讓配偶分得遺產而放棄,未免得不償失。
相離之后,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一段感情的開始源于美好,又何必以傷害結束,讓彼此難堪。相愛容易,相守難,如若走到盡頭,不妨好聚好散。
《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 (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來源:網絡
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還沒有分割的遺產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
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還沒有分割的遺產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
展開全部 一、離婚時,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可以作為夫...
案情簡介 李先生與許小姐2000年5月相識于國內某相親網站,之后于2000年6月迅速登記結婚,2001年婚生子出生,婚后購置房產兩套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公司系經營陶瓷貿易,由其100%占股。因兩人婚前認識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李...
展開全部 一、離婚時,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
展開全部 一、離婚時,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
展開全部 一、離婚時,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
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還沒有分割的遺產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
女方和男方在鬧離婚,準備向法院起訴分割財產。男方父親去年去世了,名下有一套價值上千萬的別墅,一直由男方母親居住使用著。女方就想知道在這次離婚訴訟里法院是否會處理這套別墅,她能否分割得到相應財產? 對于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