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同居關系糾紛應法院應否受理的司法解釋先后有四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2021.1.1民法典婚姻篇施行,具體如下:
1、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意見第7條規定: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3、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2021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歸納起來,司法解釋的相關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對同居關系表述的變化:意見采用了非法同居關系的表述,而從婚姻法解釋一開始改為同居關系,去掉了非法二字。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法律并無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因此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同居關系的合法性,但并不能就此得出同居關系非法性的結論,故此后的司法解釋一直采用同居關系的表述。
二是對同居關系是否可以訴請法院解除,司法解釋有一個逐漸變化過程:意見及婚姻法解釋一均明確規定對同居關系應當判決解除;婚姻法解釋二則明確規定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應當判決解除同居關系以外,其他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則一律不予受理;2021解釋則規定對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請一律不予受理,無論其是否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無論其是否屬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究其原因,其一、既然當事人同居時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那么該同居關系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關系全憑當事人雙方自愿。其二、由于同居關系并非法定的身份關系,同居雙方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同居狀態也無法定公示要件,也就不需要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予以解除。其三、即便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如果當事人再次同居,則判決書無異于一紙空文,有損司法權威。其四,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由于當事人明知為公序良俗所不容,導致同居關系一般均比較隱蔽,繼而實踐中對該事實的認定較為困難。
其實,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很多意見提出應當在民法典中對同居關系予以明確規范,但鑒于該問題的復雜性,民法典最終未作出規定。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處理
2021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前所述,雖然對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請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則應當受理。但對于該問題應如何處理,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均未進行規定。民法典第1054條雖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該規定僅是針對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中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而不能適用于本文所探討的其他情形下同居期間財產處理。由此帶來以下問題:
第一,能否適用法定共同所有制進行處理?首先,同居雙方不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關系,不能按照合法婚姻的財產處理原則進行分割。因此,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自然不能簡單按照法定共同所有制進行處理。
第二,前述意見的精神還能否繼續適用?民法典施行后,前述意見已被整體廢止,故自然不能直接引用,而目前又無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作出規范,故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意見的以下規定的精神應可在司法實踐中繼續適用:
1、意見第8條: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2、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3、意見第11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4、意見第12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則無需適用意見的規定。因為民法典第1071條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因此,對于該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發生爭議的,可以按照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比照離婚時的子女撫養規定進行處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分手費的協議效力
此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既包括一方有配偶,也包括雙方均有配偶。有些同居關系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提出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俗稱分手費,有的會在同居期間就達成書面協議,有的則以借款、欠款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分手費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絕大部分觀點認為,這種債務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包括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等等)中基于不法原因之給付(違反了婚姻法都是禁止性規定),履行與否全憑當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原則上已經給付的不得要求返還,尚未給付的也不得請求給付。但是,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給付,合法配偶則有權以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此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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