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上要收購一家公司的股權,結果發現標的中有“空股”?而且,你根本還不知道什么是“空股”?“空股”又與“干股”、“代持股”是不是一回事,怎么區分?別急,這篇文章保準幫您捋清楚。
到底什么是“空股”?
“空股”這個詞之所以讓人困惑,是因為生活中存在著大量錯用的現象,甚至是資深法官在判決書中也會經常與其他概念相混淆,所以十分有必要對“空股”的概念進行一下定義與區分。
實際上,法學家虞政平先生在《股東資格的法律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等文章中,早就提到了“空股股東”和“空股股權”的概念:
所謂空股股東, 是指雖經認購股權但在應當繳付股權之時卻仍未繳付出資的股東,亦可將此稱為出資瑕疵之股東。……凡屬法定或約定到期應予繳付股款卻未曾繳付的股權持有人, 即為本文所稱的空股股東。
所謂空股股權, 即通常所說的未繳付資本的股權。
按照這一定義,“空股”的“空”主要體現在出資的不實或瑕疵,是“空”在出資上的欠缺。“空股”股權“雖沒有繳足全部出資,但其具有股權的全部特征,包含股權中財產所有權和參與公司經營權等項權利內容。”
“空股”有其自身的一些基本特征:其一就是股權的出資瑕疵,這也是“空股”的本質特征;其二就是除出資上的瑕疵之外,“空股”的其他股權權能同普通股權沒有區別,原則上任何人不能以股東所持“空股”為由主張否定其股東資格、對公司的管理權等;其三就是“空股”亦有其自身價值,即便完全沒有出資的股權,其作為一個投資機會本身也有價值,對于尋找投資機會的人而言,以購買“空股”之后補足出資的辦法比從頭開始設立公司更快捷、更方便、更廉價。
“空股”與“干股”
“干股”股東是指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并且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干股”股東往往是因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名譽、特殊影響或其他原因而在未出資(由其他股東代為繳納或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贈與等)的情況下,成為公司的股東。“干股”是指公司無償贈送的、不出股金、賺了分紅、賠了不受損失的股份。根據以上定義以及司法實踐案例中涉及“干股”一詞的相關事實,就可以總結出“干股”的本質特征。實際上“干股”股權與普通的股權并沒有什么本質上的不同,只是取得方式上有所差別:普通股權的取得需要持有者認繳或實繳出資、或者通過支付合理的對價受讓,而“干股”的取得是由其他人代替持有者實繳出資、或通過支付極低的對價甚至贈與的方式受讓而來的。
與“空股”相同,“干股”一詞也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司法實踐當中也經常出現混淆“空股”和“干股”兩種概念的情況,但從研究兩個詞語的內在含義可以區分出二者的本質差別:凡是出資不實或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權即為“空股”,換言之,“空股”股東是要承擔補繳出資義務的,而“干股”更側重于實繳出資義務已由他人代為承擔的情況,“干股”股東一般無需再承擔實繳出資的義務。
“空股”與瑕疵股權
通說認為,主體持有股權的合法性來源于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即出資,形式要件即指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外觀形式為取得股東資格的要件。因此,對于瑕疵股權,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瑕疵股權是因單獨或同時缺少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而造成的,而狹義的瑕疵股權僅因出資瑕疵引起。
我們認為,只有因出資瑕疵造成的瑕疵股權可以在概念范疇上等同于“空股”,而其他原因造成的瑕疵股權,如冒名出資、工商登記錯誤、股權轉讓程序瑕疵等情況,則不屬于“空股”的范疇。
“空股”與代持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代持股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的一種現象,其中實際出資人就是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稱為顯名股東。
所以,代持股權的關鍵在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是否就股權代持事項訂立了合同。可見股東出資是否實繳并不影響代持股權關系的成立,實際上大部分代持股權中實際出資人已經實繳了相應部分的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名義出資人所持股份就不應該稱為“空股”;反之,若股權代持中實際出資人尚未實繳出資,名義出資人所持股份即為“空股”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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