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工作結束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工資的兩倍。
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主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或者認為他們可以隨時解雇員工而不簽勞動合同,不需要給員工社會保險,可以逃避法律責任,所以他們不愿意簽署書面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雇員能夠證明他們與企業有勞動關系,那么幾乎100%的企業需要支付未簽訂合同工資的兩倍。
也有一些企業,雖然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公司管理松懈,員工離職時勞動合同丟失或被取消,當員工向企業索賠雙倍工資差時,企業無法證明其實際簽訂了勞動合同,從而敗訴。
有些用人單位認為,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后,不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注意到合同過期,但沒有認真對待,造成勞資沖突,當雇員以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雇主支付工資時,雇主只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不得沒收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產。企業要求職工進行培訓,也由用人單位支付有償培訓。因此,一旦企業要求申請人支付費用,說明企業有欺詐的可能,至少不是正規企業。
大多數企業都知道,員工不符合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因此,當雇員非法宣布勞動合同時,當企業被提交勞動仲裁法庭時,大多數企業認為他們的解雇是因為雇員不符合雇用條件。
然而,當仲裁人要求企業提供雇員不符合雇傭條件的證據時,該企業無法提供任何證據,因此被認為是非法的,造成這種尷尬的主要原因是雇主沒有在合同或規章制度中就試用期內雇員的雇用條件達成協議,因此無法證明雇員不符合雇用條件。
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遵守法律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成立工會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
為了規范職工的行為,許多企業都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布于眾,才能對職工有效。當企業援引未披露的規章制度并終止與勞動者的合同時,由于勞資糾紛中沒有公布規章制度,因此不經仲裁或法院批準。
有時,企業已經將規章制度公布于眾,甚至實行了很長一段時間,但由于沒有留下公開的證據,一旦員工不認可企業合理地披露規章制度,企業還面臨著規章制度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承認的困境。
許多企業在公司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規定,缺勤或經常遲到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企業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然而,由于許多企業的考勤都是手工出勤,只有員工自己或負責考勤人員的簽名,但沒有員工的簽名確認。由于證據容易偽造,一旦員工不承認考勤的真實性,這種人工出勤就不能作為證據,使企業的勞動合同終止沒有事實依據,被認為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可以職工無權勞動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在適用本條款時往往容易解除勞動合同,忽視法律還規定了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前提條件。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是不能勝任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前提,如果這一前提得不到滿足,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將認定其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當勞動合同因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而終止時,也有一個前提,即不能與勞動者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預先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的,經培訓、調整崗位,仍不能履行職務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多付給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摘要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以最后消滅或者競爭就業的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報酬。
最高法院解釋說,勞動合同的最后消滅與勞動合同的終止不能相提并論,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來看,中國法律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勞動合同中的最后消滅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最后一名員工已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
在作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企業往往不采取其他措施向雇員交付和保留交付的證據,因為雇員已離開企業或被拒絕親自交付給雇員。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意思表示必須送達才能生效,因此未送達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當企業提交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被用作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證據時,只要雇員拒絕接受該決定,仲裁機構和法院將不批準該決定,因為該決定未被送達。
同樣,如果沒有向雇員送達其他法律文件,這些文件將不經仲裁機構或法院批準。
許多企業往往因不符合企業發展方向和不符合企業文化等合理原因而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中,他們仍然認為自己的決定是合理和合法的。
事實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和程序作了嚴格的限制,任何不按照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這種終止行為當然會被視為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并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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