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股東抽逃出資,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構成共同侵權的,該第三人應在協助抽逃出資范圍內,與抽逃出資的股東共同對公司對外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設立A公司。上述A公司的股東與B公司及管理人員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甲公司在A公司設立過程中,出資賬戶中自有資金僅為100萬元左右。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資賬戶轉入2500萬元,另外還有3000萬元、4500萬元款項系從其他賬戶轉入甲公司出資賬戶。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資賬戶將上述資金分別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資賬戶轉入其各自擬出資的金額。同日,A公司四名設立股東各自完成向A公司驗資賬戶注資。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即將驗資款中的9660萬元分兩筆轉入B公司賬戶,B公司隨即將上述款項全部轉出至甲公司出資賬戶、丙公司其他賬戶。并且,B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的轉入、轉出系基于出資之外的其他法律關系,據此,B公司先前轉入甲公司的2500萬元實際已通過上述方式被抽回。A公司的債權人C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要求B公司也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案經中院一審,高院二審判令B公司在代墊資金2500萬元及以此為本金所計算的利息范圍內,對于A公司對C公司的債務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B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本案中,股東將其資金作為出資投入A公司后,該資金即為A公司的資產,股東不得隨意取回,股東抽回出資的行為侵犯A公司的財產權,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規定(三)》原第十五條雖被刪除,但并不意味著代墊資金、協助抽逃出資的第三人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股東抽逃出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構成共同侵權的,該第三人仍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其次,甲公司在A公司設立過程中,其出資賬戶中,除本案查明的其他資金來源,其自有資金僅為100萬元左右。而從本案查明的甲公司出資賬戶資金流轉情況看,2001年7月19日,B公司向甲公司出資賬戶轉入2500萬元,另外2001年7月6日、7月19日還有3000萬元、4500萬元款項從其他賬戶轉入甲公司出資賬戶。2001年7月19日,甲公司出資賬戶將上述資金分別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出資賬戶轉入其各自擬出資的金額。同日,A公司四名設立股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各自完成向A公司驗資賬戶注資。之后,2001年8月8日、8月13日,A公司即將驗資款中的9660萬元分兩筆轉入B公司賬戶,B公司隨即將上述款項全部轉出至甲公司出資賬戶、丙公司其他賬戶。而B公司并無證據證明相關款項的轉入、轉出系基于出資之外的其他法律關系,據此,B公司先前轉入甲公司的2500萬元實際已通過上述方式被抽回。結合原審查明本案各公司及管理人員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事實,可以認定B公司對于相關款項系用于驗資且最終被抽回的事實是明知的。因此,原審判決認定B公司應在代墊資金本息范圍內,對于A公司在7985號判決中對C公司的債務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不缺乏證據證明。
律師解析一、本案最深刻的教訓是,不僅公司的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之外的第三人也不得協助股東出資后又抽逃,否則就要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目前,盡管一般的公司原則上為認繳制,但一些特定經營領域的公司還需實繳出資。在這些領域公司的設立和驗資過程中,實踐中存在大量給股東提供過橋資金,方便其驗資后又收回資金的行為,本案對于這種行為無疑有很重要的警示意義。
二、雖然原則上,提供過橋資金方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款項用途是辦理出資,否則不宜認定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構成共同侵權。但是,這種明知是可能被推定的,例如兩公司之間如果存在比較明顯的關聯關系,法院就有可能推定其應知是代墊出資又協助出資,進而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在其債權難以受償時,可以在執行程序中核實公司股東的出資情況。如發現公司股東有抽逃出資行為,可以要求股東對于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來源:股權專業律師
裁判要旨:股東抽逃出資侵害了公司的財產權,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即使公司注銷,抽逃出資股東也應對債權人在應繳的注冊資本的本息范圍內補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讓抽逃出資股東股權的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股權存在出資瑕疵的,與原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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