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變更或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是法院執行中使用較多的執行措施。被追加的股東常為此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中要著重把握以下問題:
一、對于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追加股東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20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备鶕陨弦幎?,公司未經清算即被注銷,作為股東應當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從執行角度看,在執行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顯然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但也可能會損害被追加人的權利。兩種價值權衡的結果是,應將被執行人的變更與追加嚴格限定于權利義務關系清晰,責任容易認定的情形。就這個問題來說,公司股東在公司法人被注銷時在工商登記材料中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是較為容易判斷的事實,據此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除此之外,公司法人未經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申請執行人要求追加的可不予許可,引導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要求公司股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對于公司所負債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財務賬目或拒不提供財務賬目,需要追加股東的問題
《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表明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理基礎就在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分離,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與公司的財產一旦混同,自然不能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因此,對公司沒有財務賬目或者拒不提供公司財務賬目,且不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可以變更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如該股東提出執行異議,裁定駁回異議。
三、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導致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追加股東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13條第2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變賣股權,且新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新股東亦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對公司債務要承擔相應清償責任。此時,申請執行人請求法院追加原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應予支持。有證據證明新股東對原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知道或應當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東為被執行人。原股東或新股東對此提出執行異議的,應裁定予以駁回。
來源/ 強制執行與財產保全理論與實踐
作者:楊喆,執業于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來源:法務之家近來,筆者作為代理律師經常在訴訟中被當事人問到最多的話題:如果打贏了,對方沒有錢怎么辦?說實話,這也的確是近年來的執行難的趨勢,越來越多的公司類案件在最后執行時發現公司竟無財產可供執行...
2014公司法修改后,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何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目前,關于審判程序中可以判定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立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三)已作出若干條規定,但關于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變更股東為被執行...
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往往會考慮追加公司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而當下許多有限責任公司都是認繳注冊資本,確定債務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但是股東出資期限卻...
○陶建清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人公司、家族式公司不斷增加,公司法人作為被執行主體的案件大量增加,在執行工作中經常遇到公司股東為逃避公司債務而抽逃、轉移公司財產,使公司償債能力喪失,這在被執行主體為一些家族式的私營公司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裁判要旨】1.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無權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是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來源: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閱讀提示:公司法實行認繳制以后,有聰明的股東認繳出資并承諾一百年后出資。看到這種公司章程,我真想問這位股東:你怎么不承諾一萬年之后繳納出資呢?畢竟百歲老人還是有的,也就是...
一、原股東抽逃出資后轉讓股權,新股東是如何被坑的?1、 原股東抽逃出資后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的,在訴訟程序中,新股東可能承擔連帶責任,也可能不承擔連帶責任。(1)抽逃出資不屬于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
雖然《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刪除了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的規定,但刪除該規定并不能構成認定抽逃出資的障礙,只要股東未能證明其轉款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或該轉款行為經過法定程序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