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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
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采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與幼兒園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民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 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 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某種主觀意志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其行為的 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后果的發生;過失則指行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沒有足夠的謹慎和勤勉 ,例如,對損害后果應該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是未合謹慎;預見到了卻沒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齡、專業知識、業務技能、工作范圍等各種條件制約的。
這些 方面也就成為判斷有無過錯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國家和地區在確定學校人員責任時,堅持“細心 的家長”的要求,并以此作為過錯的衡量標準。
過錯原則一般適用于對一般侵權的歸責,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項: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行為人過錯。這里特別應注意的是,違法行為分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和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實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就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行為義務,致他人受損害,便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和過失的主觀意志狀態往往成為幼兒園民事糾紛的爭論焦點,易使幼兒園在法律訟爭中 處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過錯原則,則不必由原告方證明其主張,而由被告方證明自己無過錯,若不能證明自 己無過錯則推定為有過錯。
二、“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 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 活動的室內吸 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四、《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 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幼兒進行 安全教育。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 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 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五、《幼兒 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 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幼兒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 識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 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 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 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幼兒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幼兒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六、國家教。
你好
幼兒園的法律地位:幼兒園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從事學制系統內保育、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
教育法: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在教育活動中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教育法律規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構成要素,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過一定的教育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體規定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教育行為標準或準則。
幼兒園有關的法律規定 “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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