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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法規如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05-7-18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2005-7-2汽車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2005-7-2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JT/T 639-2005汽車車體校正機 2006-5-29JT/T 635-2005輪胎拆裝機 2006-3-19汽車維修行業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技術規范 2006-1-4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柴油發動機 2005-12-29商用汽車發動機大修竣工出廠技術條件第1部分:汽油發動機 2005-12-29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9-2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2005-9-11汽車鼓式制動器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維護、檢測、診斷工藝規范 2005-7-20大客車車身修理技術條件 2005-7-20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車身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發動機大修 2005-7-19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
1、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2013年1月16日)
2、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2012年12月27日)
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貫徹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年1月17日)
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機動車維修服務規范宣傳貫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務部關于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范工程試點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務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報廢汽車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務部、財政部關于開展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升級改造示范工程試點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啟用新《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2006年12月25日)
11、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對缺陷汽車召回管理制度開展專項檢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2006年5月19日)
1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汽車維修合同實施細則 【正文】 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經營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承、托 修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 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已取得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合格 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各類汽車維修業戶(以下簡稱承修方)與送修單 位或車主(以下簡稱托修方)簽訂的書面汽車維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第三條 本細則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并負責監督、檢查。
第四條 承、托修雙方必須按要求使用汽車維修合同文本。合同必須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依法簽訂,承、托修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五條 下列汽車維修作業范圍,承、托修雙方必須簽訂合同。 (一)汽車大修; (二)主要總成大修; (三)二級維護; (四)維修預算費用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六條 承、托修雙方根據需要可簽訂單車或成批車輛的維修合同,也可簽訂一定期 限的包修合同。 第七條 承修方在維修過程中,發現其他故障需增加維修項目及延長維修期限時,應 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
第八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嚴格按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一)托修方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送修車輛和接收竣工車輛; 2.提供送修車輛的有關情況(包括送修車輛基礎技術資料、技術檔案等); 3.按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交納維修費用。
(二)承修方的義務: 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修竣車輛; 2.按照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條件)修車,保證維修質量,向托修方提供竣工出 廠合格證; 3.建立承修車輛維修技術檔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維修車輛的有關資料及使用的注意 事項; 4.按規定收取維修費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維修工時、材料明細表。 第九條 代訂合同,要有委托單位證明,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的名義簽訂,對 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承、托修方的名稱; (二)簽訂日期及地點; (三)合同編號; (四)送修車輛的車種車型、牌照號、發動機型號(編號)、底盤號; (五)維修類別及項目; (六)預計維修費用; (七)質量保證期; (八)送修日期、地點、方式; (九)交車日期、地點、方式; (十)托修方所提供材料的規格、數量、質量及費用結算原則; (十一)驗收標準和方式; (十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十三)違約責任和金額; (十四)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十五)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一條汽車維修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維修合同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托修方按合同規定對竣工車輛進行驗收簽字后,方能接收車輛。 承修方必須按其義務和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托修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送修車輛和承修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付竣工車輛,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 托修方不按合同規定交付維修費,從應付費次日起,每日按不超過維修費的01%向承修方交納滯納金。
第十四條違約金、滯納金金額由雙方商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雙方另有商定的外,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日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第十五條在合同期內已竣工的車輛,托修方不按合同期限驗收接車,應承付車輛的保管費和自然損傷的修復費。 逾期超過半年以上的,承修方有權將車輛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承、托修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經濟合同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維修車輛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當事人也可先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請調解處理。
第十七條承修方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對已簽訂的合同要建立登記臺帳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汽車維修業戶應定期向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報送合同履行情況,作為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對維修業戶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凡屬于第五條規定范圍而不簽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門可對維修業戶予以警告和罰款,每次罰款額按實際發生或額定的維修費用總額2%(至少20元)計。
由此而引起車輛維修質量或經濟方面的糾紛,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二)維修業戶凡不按規定簽訂的合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維修業戶修改。
第二十條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根據本細則規定會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律知識]汽車專項修理工時 [法律知識]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二(發動機大修) [法律知識]汽車修理質量檢查評定標準一 (車身大修) [法律知識]汽車維修質量糾紛調解辦法 。
你自己在 。
我國關于汽車的法律法規,從大方面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
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我國關于汽車的法律法規,從大方面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5、《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是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
我國關于汽車的法律法規,從大方向來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臺的關于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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